2013年1月20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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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連假勞工休假方式 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新北市訊】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將至,勞工朋友的春節假期怎麼放引起大家的注意。勞工局表示,農曆除夕及春節(初一至初三)係屬勞動基準法所定應放假之休假日,如事業單位為隔週休2日或雙週工時84小時者,應依法放假,若除夕到初三這段期間,有遇到勞雇雙方約定的例假,則可再補假1天,總計勞工最多有5天連假;如事業單位為週休2日雙週工時80小時,配合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施行彈性休假者,則自
2月9日 至17 日連休9天,但23日(六)要補行上班。
勞工局長
謝政達 補充說明,採隔週休2日的事業單位,不像週休2日的事業單位,已事先經勞工同意將國定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而得以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施行9天連假。但隔週休2日的事業單位,如果例假是星期日的話,那麼今年初一剛好適逢星期日,按規定應補假1日,補假可以遞延放或另行擇日補休,如果是遞延至初四放假的話,如此一來勞工就會有5天的春節假期。
事業單位如因春節期間生意甚佳、人手不足,不得已使勞工於春節假期出勤,那麼除經勞工同意外,該日工資亦應加倍發給。另外春節期間常有事業單位會僱用計時工讀生來補充春節人手不足之情形,但勞工局特別提醒業者,目前時薪已調整至新臺幣109元,所以計時工讀生於春節假期出勤工作之時薪至少新臺幣218元起跳,始為合法。
謝政達強調,就算春節期間生意如何興旺,事業單位仍須兼顧勞工的身心健康,不得使勞工1日工時超過12小時及未給例假休息,違者最高得裁罰30萬元,事業單位勿輕易觸法。另因實務上工時制度樣態複雜且多變化,春節假期相關出勤管理及工資發放,須視勞雇雙方工時及休假制度來認定。如雇主或勞工朋友仍有所疑問,歡迎逕電1999或29603456分機6530至653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撰稿人:勞動條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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