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8日 星期二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3-01-08-10-金管會每日新聞-金管會同意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申請設立柬埔寨代表人辦事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月7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月8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4749)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5,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50,000,000元乙案,該公司因有申報書件不完備之情事,業於102年1月4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自102年1月4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大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1441)申報前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私募之普通股8,957,850股及其嗣後無償配股取得之股份447,893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94,057,430元補辦公開發行乙案,該公司因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102年1月3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8條第2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五、艾笛森光電(股)公司(上市公司,3591)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4,000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計得認購普通股4,000,000股,並以發行新股為履約方式乙案,該公司因原檢附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102年1月4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5條第2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六、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3688,公開發行公司)分別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53,200,058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532,000,580元,暨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7,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70,000,000元乙案,該公司因有申報書件不完備情事,爰於102年1月7日自行補正,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及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發布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獲配或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股權申報之令 -------------------------------------------------------------- 同意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申請設立柬埔寨代表人辦事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同意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向柬埔寨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柬埔寨代表人辦事處。 金管會表示,本國銀行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及第一商業銀行已在柬埔寨設立分行。另金管會分別於100年及101年同意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彰化商業銀行向柬埔寨主管機關提出設立金邊分行之申請。 目前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已設立國外分支機構為香港分行、越南同奈分行及泰國曼谷代表人辦事處。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 健格科技(股)公司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案停止生效新聞稿 健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3377)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1,000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計得認購普通股1,000,000股,並以發行新股為履約方式乙案,核因該公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5條第2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 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股權申報及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之特定人解釋令 新聞稿 2013/1/7 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及第25條之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股東(以下簡稱內部人)應辦理持股轉讓事前申報及持股異動之事後申報。 依公司法第267條第8項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第60條之1至第60條之9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下稱限制股票)。為利內部人辦理限制股票取得之相關申報,爰發布解釋令,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內部人獲配或認購限制股票時,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5條規定申報取得股票。如採信託架構者,於股票交付信託時,內部人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規定辦理股票轉讓事前申報,並於次月依證券交易法第25條規定申報自有持股減少。 二、內部人因未達成既得條件,經公司自內部人專屬限制專戶收買或收回內部人持有之限制股票時,該受讓股票之公司為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之特定人,內部人並應依證券交易法22條之2及第25條規定,辦理股票轉讓事前申報及持股異動事後申報。 第一上市公司、第一上櫃公司及外國興櫃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具內部人身分之員工亦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股權申報。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聯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月4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月7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光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興櫃,3666)申報前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私募之普通股1,460,839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台幣14,608,390元補辦公開發行乙案,該公司因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102年1月4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8條第2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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