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30日 星期日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2-12-30-10-金管會每日新聞-金管會訂定「加強本國銀行授信風險管理措施」

投資人從事信用交易應透過合法業者,避免與非法從事丙種墊款之不法業者往來,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呼籲投資人,從事信用交易應循合法管道,避免向丙種墊款之不法業者融資資金。 丙種墊款係由未經金管會核准之不法業者(俗稱金主)所經營,由客戶先行繳付一定成數之保證金,於客戶買進股票時,金主就不足之股款先為墊付,客戶則以所買進之股票交付金主為質,並需就墊付款負擔相當之利息,該等不法業者利用低保證金成數或不必付出保證金、無信用交易金額限制等方式招攬投資人,投資人應避免與該等不法業者往來,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經營信用交易業務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人可於金管會證期局網站(http://www.sfb.gov.tw/)首頁-金融資訊-證券期貨特許事業項下查得合法之授信機構(證券金融事業、證券商)名單。金管會鼓勵民眾如發現有不肖人士非法經營丙種墊款業務,可檢具具體事證向金管會或檢調單位提出檢舉,以共同維護市場秩序。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  投信投顧組 --------------------------------------------------------- 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及金管會主管之金融業自102年1月1日起正式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及金管會主管之金融業(下稱第一階段導入IFRSs之公司)自102年1月1日起正式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下稱IFRSs)編製財務報告,金管會已配合IFRSs調整修正多項法規,將於102年正式上路,包括證券交易法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等,以提升企業財務資訊透明度與國際接軌。另建置IFRSs專區彙集IFRSs相關宣導及問答資料全數上網,歡迎各界參閱,多加利用。 第一階段採用IFRSs之公司將自102年2月起按月公告IFRSs之合併營收統計資料並於102年5月15日前公告申報第1季IFRSs期中財務報告,金管會提醒投資人應注意IFRSs與現行公報之差異及附註揭露之重要資訊,如會計政策之說明、重要估計、假設與專業判斷之內容及新舊制度下差異調節表等。 針對第二階段於104年採用IFRSs之公開發行公司,金管會亦提醒發行公司宜儘早成立專案小組訂定轉換計畫,並適時向公司治理單位提出報告。為促進企業對公報之深入暸解,金管會將持續翻譯新修(訂)之各號公報,並辦理各項法規函令、IFRSs宣導活動及教育訓練,請企業踴躍參加。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 本國銀行101年11月底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情形 金管會表示,截至101年11月底止,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達新臺幣4兆3,826億元,較100年底增加新臺幣3,148億元,達101年度中小企業放款餘額增加新臺幣2,200億元預期目標之143.09%。 101年11月底中小企業放款餘額占全體企業放款餘額比率為49.62%、占民營企業放款餘額比率為53.37%,分別較100年底之比率增加2.81個百分點及2.01個百分點;另101年11月底中小企業放款之平均逾期放款比率為0.54%,較100年底之0.59%減少0.05個百分點。 金管會並表示,將持續鼓勵銀行在兼顧風險控管下加強對中小企業放款,以營造有利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 金管會對於信用卡紅利點數移轉之說明 針對近日立法委員反映民意表示,本會要求信用卡紅利點數不得移轉,有限縮民眾使用紅利點數權利之虞一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表示,為回應民眾反映,該會將適度檢討信用卡紅利點數之管理規範。 金管會表示,由於過去曾發生信用卡紅利點數移轉之消費糾紛事件,亦出現以紅利點數進行不當套利之買賣情形,為導正該等紅利點數使用之弊端,金管會經衡酌各發卡機構提供紅利點數相關情形後,爰要求信用卡發卡機構不得提供信用卡紅利點數移轉。因外界反映可能影響正常使用紅利點數持卡人權益,爰金管會將對該措施進行適度檢討,讓紅利點數在一定條件下,可進行移轉,以兼顧信用卡為支付工具之本質,並增進消費者權益。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紅利點數之移轉原則,規劃方向如下: 一、 有限度開放同一發卡機構內持卡人移轉紅利點數:在紅利點數不得作為商業買賣之前提下,同意發卡機構提供持卡人紅利點數移轉服務。 二、 移轉手續費應合理反映作業成本:發卡機構提供點數移轉服務時,可能向持卡人收取不等之移轉手續費,為保障持卡人權益,將要求移轉手續費應合理反映作業成本。 三、 紅利點數移轉之相關條件或限制應充分告知持卡人:發卡機構如擬提供紅利點數移轉服務,包含移轉手續費、點數使用期限、移轉次數及數量等各項移轉條件或限制均應充分告知持卡人知悉。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 和桐水泥(股)公司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案停止生效新聞稿 和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26,676,667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66,766,670元乙案,核因該公司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6條第3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2月27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2月28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處分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今日對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核處糾正。 ㄧ、處分時間:101年12月28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處分結果:該公司於93年11月15日至94年3月10日期間,將理賠處理費用由總公司匯入分區理賠主管個人銀行帳戶,再發予理賠人員,非直接匯入個別理賠人員帳戶,且該公司未對該銀行帳戶金額與理賠人員領取金額間之差異提具合理說明,於帳務處理及內控核有缺失,違反保險法第149條規定予以糾正。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 金管會訂定「加強本國銀行授信風險管理措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加強本國銀行授信風險管理措施」(以下簡稱本措施),將於近日發布實施。 自92年6月10日實施「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後,本國銀行持續提升資產品質,各銀行逾期放款比率及備抵呆帳覆蓋率均已符合獎勵措施之條件,前揭規定已達成階段性目標。 鑒於現階段銀行授信管理之目標已由改善資產品質進階至儲備因應未來景氣反轉之能力,考量目前國際經濟情勢仍有疑慮,並經參酌亞洲鄰近國家或地區規定第一類授信資產至少提列1%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為進一步協助銀行儲備因應未來景氣反轉之能力,並落實以風險為基礎之授信業務管理,爰停止適用「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並訂定本措施,以循序漸進方式,分階段採取差異化獎勵及管理措施,期使本國銀行第一類授信資產之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列比率儘速提高至1%以上,並維持良好資產品質及穩健資本。 上該管理措施經金管會於12月20日邀集財政部、中央存保公司及全體本國銀行召開會議,對內容已獲取共識,重點如下: 一、 差異化獎勵措施:為鼓勵銀行提早達成目標,103年12月31日前符合「第一類授信資產提列比率達1%且其他各類授信資產之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皆已提足、逾放比率低於1%、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達法定最低比率加計一個百分點」之銀行,得適用9項獎勵措施。 二、 差異化管理措施:自103年12月31日起,將第一類授信資產提列比率達1%列為銀行申請擴張性業務之審查要項,亦即符合法定要件者,如有第一類授信資產提列比率未達1%之情形,金管會原則同意其申請,惟其應於符合後始得開辦該項業務或向海外監理機關遞件申請。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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