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5日 星期二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2-12-25-11金管會每日新聞-102年元旦連續假期保險公司服務電話訊息

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12月24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2月25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訊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3047,上市公司)申報發行國內第六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總額新臺幣400,000,000元乙案,因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 102年元旦連續假期保險公司服務電話訊息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101年12月29日至102年1月1日有4天連續假期,為加強保戶服務,金管會業已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轉知各保險公司提供免付費服務電話,專責協助處理保戶緊急突發狀況,並於公會網站揭示服務電話號碼及提供服務方式。 元旦連續假期民眾多返鄉或旅遊,為顧及保戶因旅行交通事故,及假期外出時間居家安全等保險相關事項之詢問、理賠之申請或保險附加之救援服務(如:道路救援、醫療等相關諮詢服務)等需求,業要求產、壽險公司於連續假期期間提供免付費服務電話,並應有專人服務或提供可處理緊急狀況之聯絡方式。 連續假期期間產、壽險公司服務電話一覽表已分別登載於金管會網站http://www.fsc.gov.tw/及公會網站http://www.lia-roc.org.tw/(壽險公會)、http://www.nlia.org.tw/(產險公會),保戶可至上述網站查詢、預先下載或抄錄以備不時之需。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12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經理人或全委投資經理人持股情形之清查及複查結果 鑑於近期因部分個案事件引發社會大眾關切,為提升投資人對資產管理業之信心,並加強對業者之管理,金管會除已函請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轉知各投信公司自行清查投信基金經理人及全委投資經理人(含關係人)有無違規買賣與所管理之基金或全權委託資產持有相同有價證券情事,並對業者進行複查。 依據清查及複查結果,除部分公司及人員違規情節輕微將責由公司自行從重議處外,計有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聯邦證券投資信託、未來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及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投信公司之4位基金經理人,其持有股票與本身操作之基金或全委資產相同且未向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交易等情事,金管會業依違規情節輕重對人員裁處停止執行業務1個月、3個月、1年及解除職務處分,並對未來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及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處以糾正;聯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處以糾正及罰鍰新臺幣(以下同)60萬元;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處以警告及罰鍰120萬元,該公司最近3個月內不得向本會申請投資外國事業或設立分支機構、最近半年不得申請全權委託業務及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至少6個月不得申請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清查結果顯示投信從業人員之違規行為屬於少數,大多數業者及人員係秉持善良管理人責任,致力於提升所管基金或全權委託資產之效益。 為加強投信事業經營紀律,提升投資大眾對投信產業之信心,並避免再發生類似情事,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已加強自律並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增訂相關規範,包括投信事業應視需要向證券交易所及櫃買中心清查基金經理人及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其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之有價證券交易情形及應就投資經理人及基金經理人之辦公處所訂定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並確實執行等。 另為加強政府基金委外代操之監理機制, 金管會已邀集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勞退監理會及勞保局研商並獲致共識,將加強政府基金委託操作帳戶異常交易資訊通報機制及建置資訊分享機制。 為提升資產管理業之競爭力,金管會將持續推動相關興利措施,同時加強整飭投信事業經營紀律,採除弊及興利齊頭並進方式,以維持投資人對證券金融市場之信心,並健全投信事業之發展。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  投信投顧組 ----------------------------------------------------------------- 聯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60萬元及停止前基金經理人何○○1年之業務執行 處聯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60萬元及停止前基金經理人何○○1年之業務執行 一、裁罰時間:101年12月2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聯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前基金經理人何○○。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1項、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聯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前基金經理人何○○任職期間,以職務上所知悉消息買賣多種所管理基金持有之股票,或公司所經理其他基金持有之股票,且未依規定向所屬公司申報,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相關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7款之規定,處聯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60萬元,並依同法第104條規定命令聯邦投信停止前基金經理人何○○1年之業務執行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 處貝萊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警告乙案 一、 裁罰時間:101年12月25日(本會第26次業務會報通過)。 二、 受裁罰之對象:貝萊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9條第2項第12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貝萊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討論經理費率調整案,於召開受益人會議前尋求非原受益人之金融機構支持調升經理費上限,並接受前述金融機構於最後過戶日前大額申購及投票同意,業已影響受益人會議結果。 五、裁罰結果:依投信投顧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對貝萊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核處警告,最近3個月內不得向本會申請投資外國事業或設立分支機構、最近半年不得申請全權委託業務及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至少6個月不得申請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 金管會召開本國銀行總經理業務聯繫會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本(25)日召開本國銀行總經理第35次業務聯繫會議,針對明(102)年度中小企業放款餘額預期成長目標、銀行業防杜代辦貸款案件措施、提升長期使用循環信用持卡人轉換機制執行成效及我國短期利率指標建立與健全發展等議題交換意見。 因應歐洲主權債務危機及全球經濟景氣低迷不確定因素,金管會決定明(102)年持續實施「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以營造有利中小企業融資環境。本次會議擬訂明年度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預期成長目標為新臺幣2,300億元,高於歷年所訂目標值,充分展現政府以具體政策協助中小企業發展之立場與決心。 為確保銀行授信資產品質,金管會於會中分析實務上銀行受理代辦轉介貸款案件之違規缺失態樣,請各銀行總經理應督導切實執行銀行業防杜代辦貸款案件相關措施,落實銀行內(間)通報機制,及加強銀行業務人員管理與內部稽核功能,以強化風險控管。同時籲請各發卡機構積極配合推動「長期使用循環信用持卡人轉換機制」,協助持卡人及早進行還款規劃,及依自身需求選擇適當且利率較低之金融工具,以減輕財務負擔。 此外,鑑於近期國際間爆發倫敦銀行同業拆款利率指標(Libor)遭操控作價事件,金管會再次邀請臺灣集保結算所於會中專案報告臺灣短期票券報價利率指標(TAIBIR)建立與健全發展議題,並提醒金融機構應選擇公正客觀及合理之短期利率指標,作為新臺幣計價相關金融商品交易定價及評價基礎,積極宣導及鼓勵往來客戶配合採用具公正客觀性質之指標,以保障交易雙方權益及避免發生交易糾紛。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 預告「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金管會為依行政院指示積極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專案運用公共建設以兼顧保戶權益、社會公益及經濟發展,已研擬「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將於近期內依法辦理預告。 上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辦理預告事宜,修正重點如下: 一、 於管理辦法第三條所定公共投資項目內,增列殯葬設施。 二、 於管理辦法第四條增訂保險業得投資經營社會福利事業所需之設施,包括對軟硬體設施之開發及建設。 三、 提高保險業對於管理辦法第四條所列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同一對象投資限額至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三十五,以及放寬得投資第四條所列社會福利事業之證券化商品。 四、 修正管理辦法第十條,明文訂定保險業辦理專案運用放款所認可之擔保品類型及從事利害關係人放款之規定,並增列但書規定,明定保險業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符合法定規定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受該條第一項有關保證或擔保放款規定之限制。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7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 金管會通過「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三條修正條文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1年12月24日通過「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5條、第10條、第13條修正條文草案,將於近日發布並自102年1月1日施行。 本次修正係為健全住宅地震保險(下稱本保險)制度,借鏡紐日地震事件經驗,檢討本保險危險分散機制,並配合保險業102年起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爰擬訂「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5條、第10條、第13條修正草案,主要內容如下: 一、為因應未來發生大規模地震或第二次地震時可能需重新安排不同起賠點之再保險保障,有助於本保險制度運作與控管,修正530億元以下之危險分散方式,由地震保險基金視業務需要及市場成本狀況,安排於國內、外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分散或自留,並明定前述危險分散方式,應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修正條文第5條) 二、配合保險業102年起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明定本保險共保組織會員101年12月31日前提列於負債項下之特別準備金,除主管機關基於監理目的另行指定外,於102年1月1日,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提列於業主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科目、沖減或收回之處理方式以及提存或處理時需扣除所得稅之法規依據。(修正條文第10條) 三、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102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條文第13條) 另為強化本保險共保組織會員之財務能力,將依本辦法修正條文草案第5條規定,訂定「強化住宅地震保險共保組織會員特別準備金應注意事項」,規定本保險共保組織會員於101年12月31日提列於負債項下之特別準備金,仍留列於負債項下,以強化地震後損害填補的保險制度。 檢附「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5條、第10條、第13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及「強化住宅地震保險共保組織會員準備金應注意事項」草案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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