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5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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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草案將發布實施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草案將發布實施

鑑於現行已允許證券經紀商得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並考量國內期貨商之經營現況,金管會爰參考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證券商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研擬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草案,該草案業於本日(98年10月22日)經金管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將於近期依行政程序發布實施。

金管會表示,開放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可擴大期貨商業務範圍及收入來源,有助期貨商之建全發展。本規則草案共計36條,重點如下:

一、申請資格:申請為證券交易輔助人,以經營期貨經紀業務之期貨商為限。期貨商兼營證券經紀業務者,不得申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

二、 業務範圍:

(一) 招攬證券投資人從事證券交易。

(二) 代理證券商接受證券投資人開戶。

(三) 接受證券投資人證券交易之委託書並交付證券商執行。

(四) 代理證券商通知證券投資人辦理交割事宜。

(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三、 執行業務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證券交易輔助人執行業務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與委任證券商連帶負賠償責任。

四、 接受委任家數:證券交易輔助人得接受一家以上證券商之委任。

五、 交割(給付)結算基金之繳存:委任證券商與每一委任證券交易輔助人簽約並開始辦理業務前,分別向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一次繳存交割結算基金及給付結算基金新臺幣三百萬元。

六、 營業保證金之繳存:證券交易輔助人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為新臺幣一千萬元,每一分支機構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七、 查核之規定: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得對證券交易輔助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核。

八、 人員資格:辦理本項業務應具備證券商業務員資格,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專責部門之主管,應具備證券商高級業務員之資格。

鑑於現行已允許證券經紀商得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並考量國內期貨商之經營現況,金管會爰參考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證券商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研擬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草案,該草案業於本日(98年10月22日)經金管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將於近期依行政程序發布實施。

金管會表示,開放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可擴大期貨商業務範圍及收入來源,有助期貨商之建全發展。本規則草案共計36條,重點如下:

一、申請資格:申請為證券交易輔助人,以經營期貨經紀業務之期貨商為限。期貨商兼營證券經紀業務者,不得申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

二、 業務範圍:

(一) 招攬證券投資人從事證券交易。

(二) 代理證券商接受證券投資人開戶。

(三) 接受證券投資人證券交易之委託書並交付證券商執行。

(四) 代理證券商通知證券投資人辦理交割事宜。

(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三、 執行業務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證券交易輔助人執行業務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與委任證券商連帶負賠償責任。

四、 接受委任家數:證券交易輔助人得接受一家以上證券商之委任。

五、 交割(給付)結算基金之繳存:委任證券商與每一委任證券交易輔助人簽約並開始辦理業務前,分別向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一次繳存交割結算基金及給付結算基金新臺幣三百萬元。

六、 營業保證金之繳存:證券交易輔助人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為新臺幣一千萬元,每一分支機構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七、 查核之規定: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得對證券交易輔助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核。

八、 人員資格:辦理本項業務應具備證券商業務員資格,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專責部門之主管,應具備證券商高級業務員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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