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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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105年1月起放寬低收入戶標準 補助金額亦隨之調升
  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3項規定,各縣市最低生活費之數額不得超過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七十,臺北市政府參考最近年度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告之調查結果,105年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由14,794元調整為15,162元,預期可以照顧更多經濟弱勢家庭。
此外,為避免物價波動影響經濟弱勢市民生活品質,105年參考中央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幅度,調整臺北市低收入戶第0類至第4類各項生活補助金額,調增200元至600元不等(詳參下表),預計可增加協助420戶低收入戶家庭,全年約22,000戶低收入戶家庭獲得政府照顧。另配合基本工資調整,105年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最高救助金額上限由19,273元調增為20,008元,預計有3,700名市民受惠,其多數為低收入戶第0類及第1類之獨居老人及無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救助科蕭舒云科長表示,期待藉由福利補助調增,提升臺北市經濟弱勢家庭的生活品質。以利於他們取得更多社會資源、增進人力資本,逐步脫離經濟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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