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5年1月1日起,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多項重要修正條文將上路,其中最重要的修法重點是縮短每週正常工作時間之上限,以落實週休二日制度。近來勞動局接獲民眾反映部分雇主以縮短每日工作時間,卻增加勞工每週工作日數方式排班,勞動局葉建能科長呼籲此係對勞動條件不利之變更,事業單位如已對勞工有變更工作日等情形,應經個別勞工同意,勞工亦可向勞動局申訴。
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雙週正常工作總時數84小時,明年(105)元旦起,修正為每週正常工作總時數為40 小時。舉例來說,如事業單位固定排定勞工每日工時達8小時者,週一至週五出勤即達法定工作時間40小時上限,倘欲使勞工週六再出勤者,必須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即加班費),每月加班上限仍維持46小時。此外,事業單位欲採行2週、4週或8週彈性工作時間者,應先行確認是否為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適用之行業,並經工會,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始得運用,並且與勞工協商說明排班方式,以杜爭議。
工時縮短後勞資雙方最關心的國定假日日數,因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已將原定19日國定假日修正為12日(包含勞動節)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因此,事業單位未來如比照人事行政總處排定之行事曆實施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週休二日,尚無不可,但事業單位仍應另於勞動節使勞工休假1日。而休假日遇例假日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事業單位必須特別注意讓勞工於其他工作日另行補休1日。
本次修法特別加重雇主置備出勤紀錄之責任,事業單位除應逐日記載勞工工作時間至分鐘為止外,保存出勤紀錄從現行規定1年延長至5年,倘未置備、保存出勤紀錄者,可處9萬元至45萬元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罰則為現行法令4倍以上。至於事業單位如何記錄出勤,勞動局表示得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記載之方式記錄勞工出勤事實。此外,如勞工向雇主要求提供出勤紀錄,雇主不得拒絕;違者可處2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勞教科何洪丞科長表示,另因應工時縮減引發之勞工對加班費、休假日、工作時間安排疑義,並避免企業誤觸法令,將於105年3月起開設「落實40工時專班」。
工時新制上路,勞資雙方如有相關排班、休假問題,市民朋友得撥打市民熱線1999轉勞動基準科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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