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0日 星期三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2-6-20-10-行政院金管會每日新聞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投保住宅颱風及洪水保險注意事項
中央氣象局發布今年第一個陸上颱風警報泰利颱風,由於颱風之強風和所帶來之豪雨往往會造成房屋受損、淹水及傢俱泡水等財產損失,金管會提醒消費者,除做好防颱準備外,亦宜檢視自身房屋投保保險情形,視實際需要選擇投保颱風及洪水保險以獲得保障。
金管會指出,目前住宅火災保險均將因颱風洪水所致之損失予以除外不保,消費者可視實際需要選擇另外加保颱風及洪水保險。此外,金管會並提醒消費者於投保住宅颱風及洪水保險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險標的物:
指承保之建築物及其內之動產,惟與住宅火災保險不同的是動產部分並未比照住宅火災保險契約之約定,以建築物保險金額之30%(最高以新臺幣50萬元為限)自動納入承保範圍,消費者需另與保險公司約定保險金額並計算保險費,動產方能獲得保障。
二、颱風及洪水的定義:
颱風係指經中央氣象局就台灣地區發布有陸上颱風警報者,洪水係指由海水倒灌、海潮、河川、湖泊、水道之水位突然暴漲、氾濫,或水壩、水庫、堤岸崩潰,或豪雨、雷雨之積水導致地面遭水迅速淹沒的現象。
三、承保範圍:
包括直接因颱風或洪水所致保險標的物的毀損或滅失,以及受損保險標的物殘餘物之清除費用。另於建築物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所支出的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事故之補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臺幣3,000元,但以60日為限。
四、不保事項:
係指保險契約約定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之事項,例如因颱風或洪水引起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包括土石流)所致的損失,屬「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保險附加條款」的承保範圍,建議房屋位於低窪地區或山坡地者,被保險人可適時加保,以獲完善保障。
五、保險金額:
一般以住宅火災保險的保險金額80%為投保原則,但最高不得超過100%。另建築物之保險金額低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的重置成本時,保險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該重置成本的比例負賠償之責。
六、自負額:
係指當保險標的物每次遇有承保事故所致毀損或滅失時,被保險人須先負擔的一定金額,亦即保險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以上部分負責賠償,一般條款均有約定,且通常自負額以賠償金額一定比率為基礎。
七、保險費:
影響保險費計算因素包括房屋建物座落地區、建築結構及樓層等條件,例如基隆、宜蘭、花東及屏東等較常受颱風侵襲地區費率較高,一樓及地下室費率較二樓(含)以上樓層高。此外,如在每年5月至10月中途加保者,需按全年保費100%計算保費,中途退保者不予退費,建議消費者平時即應規劃投保。
金管會並提醒已經投保住宅颱風及洪水保險之消費者,於發生保險事故,記得將受損財物拍照存證,可於申請保險理賠時便於保險公司加速處理。另住宅颱風及洪水保險並不保障被保險人所有之車輛損失,建議於購買汽車車體損失保險時,另加保颱風及洪水保險,以獲得周延之保障。若民眾對於相關保險商品仍有疑義,或有因颱風或洪水所造成之災害損失等保險相關事宜之詢問或理賠申請之需求,於各產險公司及產險公會網站均已公告免付費服務專線,可多加利用(產險公會網址:http://www.nlia.org.tw)。
聯絡單位:保險局商品發展組 聯絡電話: 02-8968-0194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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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6月19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6月20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旭源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興櫃股票公司,證券代號8421)申報無償配發新股乙案,該公司因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 101年6月15日自行補正,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 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1447)申報以資本公積359,076,570元,轉增資配發普通股35,907,657股,每股面額10元乙案,因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該公司業於101年6月19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條第2項之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五、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022)申報募集與發行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新臺幣3億元乙案,該公司因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101年6月18日自行補正,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預告修正證券商及期貨商提撥保護基金比率或金額
參、處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6月19日
二、受裁罰對象: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劉○○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查聯明公司101年5月11日始公告申報101年4月份之營運情形,核有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每月10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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