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6日 星期六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2-6-16-10-行政院金管會每日新聞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今日對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100年專案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01年6月1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處理程序未納入「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第8點、第9點、第10點及第11點之作業規範,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上開應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 因應歐債危機我國銀行業已充分準備並將充分支應企業資金需求 我國銀行體系體質健全,且可充分供應企業所需資金,就歐債危機之可能風暴已充分準備,說明如下: 一、銀行資本適足,具有充分承擔風險之能力:本國銀行101年第1季平均資本適足率為12.4%、第一類資本比率為9.44%已提早達到巴塞爾資本協定三(Basel III)於108年應達到之標準,另為強化承擔損失能力,銀行已採取穩健之分配股利政策,以厚植資本。 二、備抵呆帳提列足夠,已儲備未來因應景氣反轉時之健全經營能力: (一)100年11月21日發布自101年起,將放款覆蓋率不得低於1%列為金融機構申請案件之審查要項措施。 (二)99年11月18日修正「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範銀行自100年起對於第一類之正常授信資產,應依債權餘額提列至少0.5%之備抵呆帳。 (三)目前銀行已提前達成上述比率,截至101年4月底,全體放款覆蓋率已提升至1.1%。截至101年4月底,38家本國銀行第一類授信資產之備抵呆帳提列比率已達0.71%。 三、企業資金充分供應: (一)截至101年4月底止,本國銀行放款總餘額22兆41億元,較上月底增加369億元企業,資金供應充裕。 (二)積極推動「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第7期,配合中小企業信保基金運作,確保企業資金供應不斷截,截至101年4月底止,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為4兆1,410億元,較100年12月底放款餘額增加670億元,已達成101年放款餘額增加2,200億元預期目標之30.47%。 四、對企業協助之金融措施延至年底:為因應歐債危機及國內產業結構轉型與調整,本會協調銀行公會訂定三項金融協助措施,該等措施實施期限延長至101年12月底,包括對營運、繳息正常但有財務周轉需要的企業,或經股票質借取得周轉金、但股價貶落影響資金調度及營運者,協調銀行公會,研議對該等企業建立協助處理機制。 五、銀行業獲利穩定成長:本國銀行100年度稅前盈餘約為2,000億元,較99年增加168.2億元,成長9.18%,較98年增加1,160.9億元,成長138.33%。100年底本國銀行之ROA為0.59%,ROE為9.33%,均較97年之0.16%、2.47%,98年之0.28%、4.49%,及99年之0.58%、9.10%為高,本國銀行獲利能力已大幅提昇,可厚植銀行資本、備抵呆帳提列來源及風險承擔之資源。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制組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6月14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6月15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市3056原駿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撤回前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私募之普通股股票分別為93,750股、12,750,000股及3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分別為新臺幣937,500元、127,500,000元及300,000,000元補辦公開發行等三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予撤回在案。 貳、預告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條之1、第8條、第21條之1、「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叁、預告修正「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肆、處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6月14日 二、受裁罰對象: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徐○○。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申報100年度及101年第1季財務報告,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由符合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規定之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就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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