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3日 星期四

upn-taiwan financial-stock-06-23-17-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6月22日) 日期:105-06-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6月22日)
日期:105-06-23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6月23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昶洧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4529)申報發行海外第1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總額美金50,000仟元乙案,因核有專利權評價及本次募資計畫之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雖提出解除申請而仍未對原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提出具體合理說明,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條第6項及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全案予以退回。

貳、核准瀚亞投信申請募集「瀚亞全球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22)日核准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國內募集投資國內外之開放式平衡型「瀚亞全球策略收益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200億元整,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該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新臺幣3億元。
原則上,該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3個月後,投資於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以上;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高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90%(含)且不得低於10%(含);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30%;本基金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30%。

參、處永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一、裁罰時間:105622二、受裁罰之對象:永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沈○○君。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3項、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第1項及本會102626日金管證審字第1020021398號令。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永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3項、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第1項及本會102626日金管證審字第1020021398號令之規定,於104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105430日,順延至10553日前)公告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永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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