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8日 星期四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2-11-8-10-金管會每日新聞-

重申期貨商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利用他人或自己之帳戶或名義供期貨交易人從事交易 邇來發現期貨商從業人員有利用他人或自己之帳戶或名義供期貨交易人從事交易,違反期貨交易法相關規定。為維持期貨市場之健全發展,金管會重申期貨商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利用他人或自己之帳戶或名義供期貨交易人從事交易。 依期貨交易法第63條第5款規定,期貨商之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利用他人或自己之帳戶或名義供期貨交易人從事交易,違反者依同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0萬以下罰金,上開人員如有違反者,金管會除依規定移請司法單位偵辦外,並將依期交法規定對期貨商及相關從業人員進行裁處。 為提醒期貨商及從業人員確實遵守上開規定,金管會已函請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及從業人員確實遵循不得提供帳戶供期貨交易人交易之規定。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購買汽車車體損失保險注意事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國人因普遍使用汽車作為日常生活交通工具,進而對相關汽車保險之需求殷切,並常藉由投保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以移轉汽車因意外事故導致毀損滅失之相關風險。考量目前市場上已銷售之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種類眾多,其承保範圍亦有所差異,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於投保前,除應審慎考量自身需求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商品承保範圍: 由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通常會先確認該事故是否屬於承保範圍,因此消費者應先確認所購買之商品類型為何?避免事故發生後無法獲得保障。目前市場上銷售之汽車車體損失保險其主要類型大致可分為甲式、乙式及丙式三種,甲式的承保範圍較大,除承保汽車因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或墜落物所致之損失外,亦包含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不明車損)、不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不明車損)等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乙式,則排除不明車損,範圍較甲式小;至於丙式,則僅限於承保被保險汽車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二、自負額: 係指遇有任何一次賠款時,被保險人均須先負擔一定之金額,亦即保險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以上之部分負責賠償。目前甲式及乙式,第1次被保險人應按實際修理費用負擔基本自負額新臺幣3千元,第2次為5千元,第3次以後為7千元。丙式則無自負額規定。 三、 被保險人定義: 包括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其中附加被保險人包含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四親等內血親及三親等內姻親、所僱用之駕駛人或所屬之業務使用人,以及經保險公司同意之列名使用人。如果列名被保險人於未經保險公司同意下,許可上列被保險人以外之第三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而發生該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時,保險公司於給付後,得於賠償金額範圍內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此外,如果消費者為節省保費另外與保險公司約定限縮被保險人範圍,一但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汽車並非由約定之被保險人駕駛者,保險公司將不予理賠,消費者應特別注意。 四、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是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的項目,例如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及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輪胎、備胎(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惡意破壞所致之毀損滅失等。另外,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則屬於加保事項,消費者需另外加保,否則保險公司亦不負給付責任,因此消費者於投保前應充分瞭解,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月7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月8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 金管會對三家投信人員涉及買賣盈正股票案之處理過程說明 有關安泰投信、凱基投信及德盛安聯投信之基金經理人及全權委託投資資產經理人利用他人帳戶於同期間買賣與所管理基金或全權委託資產相同的盈正股票,違反投信法令規定乙案,係由金管會主動查核發現,並就案關人員是否涉有背信罪嫌移送檢調單位偵辦。 由於相關基金及全委經理人係以人頭戶買賣盈正股票,其資金並未直接流向個人帳戶,案情較為複雜。金管會為審慎查證基金及全委經理人與案關人頭帳戶之關聯,須查核人頭帳戶之證券下單流程、資金來源及流向、比對人頭戶與基金投資標的與時點、訪談相關投信及證券商人員,期間並為配合檢調單位調查進度,爰於101年6月28日發布懲處,對公司予以警告處分,並命令公司對案關人員分別裁處解除職務及停止1年執行業務。 有關外界質疑金管會所為處分是否合宜乙節,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法令規定,受警告處分的投信事業,其最近3個月內不得申請投資外國事業或設立分支機構、最近半年不得申請全權委託業務及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至少6個月不得申請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是以,金管會對安泰投信等3家公司予以警告處分,已相當程度限制其業務的推展,業務限縮效果嚴重,爰尚無外界所稱處分過輕情事。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業於11月1日表示為強化自律組織之功能,加強投資大眾對投信產業之信心,將推動發起業者自清活動、建立檢舉專線、加強投信缺失之揭露,以強化市場機制監督及強化投信公司內部控制等措施。另金管會已於11月1日函請投信投顧公會轉知各投信事業於10日內全面清查基金經理人及全委投資經理人有無利用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他人名義買賣與所管理的基金或全權委託資產持有相同有價證券之情事及如何強化相關內控措施,金管會並將於清查結束後1個月內進行覆查。 為加強全委代操監理機制,金管會於11月2日邀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及勞工保險局等共同研商並形成共識,決議持續加強投信全委帳戶之查核、政府基金委託操作帳戶異常交易通報機制、內控機制及法規遵循,未來亦將繼續研議如何健全政府基金委外管理機制及資訊揭露方式。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 財政部與金管會達成「調降證券商因權證造市所從事避險交易之證券交易稅」之初步共識 財政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本(7)日召開金融賦稅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會中就「證券商因法定造市所從事權證避險交易之標的股票買賣適用之證券交易稅稅率」進行討論,並達成初步共識,兩部會將依下列原則續予協商: 一、就權證因法定造市所從事之避險股票交易,調降證券交易稅稅率為1‰。 二、研議加強權證法定造市及避險專戶之監理,避免非造市避險部分之交易享有租稅優惠。 三、本措施實施滿三年後由行政院視實施狀況再予檢討。 四、金管會將參考國際間權證交易手續費收費情形,檢討調降權證交易手續費之可行性。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同業公會提供之資料,證券商100年度避險股票交易繳納之證券交易稅為新臺幣(下同)13.36億元,如稅率調降為1‰,依據100年度交易量推估,一年稅收將減少約8.9億元。惟據金管會評估,調降稅率可有效提升投資人參與權證市場意願及市場交易量。如配合開放權證交易及證券商避險股票交易當日沖銷制度,權證交易量約可成長2至3倍,並帶動避險股票買賣交易量成長,預估將可彌補前開稅收損失,整體而言,本項措施將不影響政府稅收,並可活絡股市,創造相關就業機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 金管會說明接管國華人壽相關問題新聞稿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國華人壽)因經營不善致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97年底業主權益為新臺幣(下同)負658億元,財務狀況已顯著惡化之事實昭然明確,且經金管會多次要求限期辦理增資而未能完成,一再延宕增資時程,並無具體增資之事實,為保障保戶權益,金管會於98年8月4日依保險法第149條第4項規定予以接管處分。國華人壽原股東穎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穎瑞公司)不服接管處分所提出之行政訴訟案件,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0年12月8日駁回確定,彰顯金管會接管國華人壽處分相關作為均係依法辦理,具有合法性、正當性。 國華人壽因接管前一(97)年度之淨值缺口達負658億元,財務狀況已顯著惡化,為維護保戶權益,接管後安定基金即委託專業財務顧問公司進行規劃,除依保險法第149條之2第2項規定,已儘速辦理減增資、公開標售、洽公股金融機構進行引資或合併等相關改善方案外,並就國華人壽接管前涉有不法、不當交易等事項進行查核,以及將查核所獲事證等資料檢送相關檢調單位,另亦積極督促公司落實強化內控程序與風險管理機制,以持續健全公司經營。國華人壽於接管後業務穩定,其資金運用收益率並有逐漸改善之趨勢。 為儘速穩定公司經營,接管人於98年間辦理國華人壽減資30億元並增資60億元,因99年間辦理公開標售未有結果,爰續洽公股金融機構進行引資或合併等相關事宜,惟前述公開標售、洽公股金融機構進行引資或合併等方案,因受國際整體經濟金融情勢不佳、投資人意願等因素影響,致未能如期成就,為維護保戶權益,接管人遂於101年7月31日公告辦理本次資產、負債及營業讓與公開標售作業事宜。 金管會強調,國華人壽標售案係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只要符合資格審查之適格投資人均可參與投標,並未排除任何特定人參與,標售相關程序均係參酌現行市場慣例及過往處理問題金融機構經驗,絕無黑箱作業、利益輸送或圖利財團之情事。 國華人壽因上開接管前之鉅額淨值缺口及利差損等問題,致其經營仍將產生虧損,故得標人承受國華人壽資產、負債及營業將遭受損失,依保險法第143條之3規定,安定基金得予以補助,至於所涉補助方式與金額上限,均須依該條相關規定辦理。另為維護保戶權益,接管人依專業財務顧問公司規劃於主管機關法定權限內合理提供相關行政配套措施,將有助於提高投標人之承接意願,至於實際補助金額,則尚需視標售結果而定。 另近日媒體廣告質疑金管會要求國華人壽售股乙節,絕非事實,緣係當時公司內部檢討投資虧損主因為股票投資部位偏高及未建立有效停損風險控管機制,爰督促公司應注意檢討資產配置及強化投資風險之控管,該等質疑已於穎瑞科技公司所提之接管處分行政訴訟案中經最高行政法院100年12月8日駁回確定。 接管人安定基金原訂101年10月30日辦理國華人壽標售案之開標作業,因穎瑞公司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爰未能如期開標,然法院已於101年11月2日裁定駁回假處分之聲請,認定本案標售無損害於公司、社會大眾與股東權益之情形,另查穎瑞公司於99年間曾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主張暫停國華人壽引資、合併等行為,惟亦經法院駁回確定在案,顯見接管人辦理國華人壽引資、合併及公開標售等改善方案,於法有據,並無不當。 金管會已積極督促接管人儘速辦理國華人壽標售案後續開標時程等相關作業,俾儘速有具體成果,本標售案如能順利成就,將有助於保障國華人壽140萬保戶及員工權益,以及穩定金融市場秩序。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 我國銀行體質健全且融資環境便利 根據世界競爭力論壇(WEF)發布之《2012-2013全球競爭力報告》,我國2012年於144個調查經濟體中,總體排名第13名,相較鄰近經濟體,僅次於新加坡(2)、香港(9)及日本(10),並優於韓國(19)、馬來西亞(25)、中國大陸(29)及泰國(38)。 評比報告中「金融市場發展」(Financial Market Development)方面之指標,我國競爭力為第19名,較去年進步5名,其中細項「取得貸款難易度」排名第15名,較去年進步11名;另「法定權利指數」指標,經過本會主動積極向世界銀行釐清我國有法院外權利執行程序規定,分數進步最多,對整體評比分數提高之貢獻最大。 「法定權利指數」指標,係直接引用世界銀行經商環境「取得貸款(Getting Credit)」評比項目,其衡量標準主要係以英美法之浮動擔保法制為標準,並無法充分反映各國實際融資便利度。本會已藉出席本(101)年5月30及31日假俄羅斯舉行亞太經合會(APEC)經濟委員會(Economic Committee)之機會,說明我國中小信保基金運作順暢,建議應納入世界銀行評比,並建議檢討世界銀行評比合理性,獲得紐西蘭、香港、印尼官員暨APEC經濟委員會副主席之支持。APEC經濟委員會已採納本會建議,將擬具相關建議草案,提交明(2013)年APEC經濟委員會討論後,以正式APEC 工作文件(Working Document)提交世界銀行。顯見我國政府對中小企業融資之支持,已獲國際間之肯定,更進一步促使APEC檢視世界銀行評比之合理性。 關於「銀行健全度」指標,其評估標準係抽樣詢問各國之本國及外國企業,並以抽樣訪問所得分數作為排名標準。本項指標我國2011年排名提升至第51名,今年我國評比排名略退步,名次仍優於日本(63)、德國(75)、美國(80)、英國(97)及韓國(98)。我國銀行業整體資本適足率為11.97%(101年6月),本國銀行逾放比率降至101年9月底之0.51%,覆蓋率則提昇至212.69%,銀行經營體質穩健,獲利良好。本會將持續與該國際組織溝通,希望其評比除抽樣訪問外,亦增加指標項目,促進客觀性。 本會自民國94年7月起推動「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後,中小企業放款餘額從當時的2兆3,666億元,至今年 9月已成長至4兆3,231億元,成長了2兆元,且中小企業的放款餘額佔民營企業放款52.8%,顯示銀行充分供應中小企業資金。此外,依據近十年平均統計數據顯示我國銀行業對於私部門之放款占本國GDP達120%,高於日本94.61%、韓國71.98%及新加坡95.97%,顯示我國為具有融資便利度之國家。本會未來將積極推動強化銀行體質及風險管理能力相關政策,以建構良好之金融業發展環境及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 金管會近期調降證券期貨業費用(率)措施 為利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發展,金管會在兼顧合理收支基礎及周邊單位財務狀況下,自99年9月起已陸續採取多項調降費用(率)措施,以降低業者經營成本,包括:(一)集保帳簿劃撥處理服務費、(二)認購(售)權證上市(櫃)掛牌費、(三)調降保護基金費率、(四)證券交易經手費及業務服務費、(五)證券交易資訊使用費及資訊設備使用費、(六)暫時停止提撥保護基金等,預估每年證券期貨業者約可節省成本約9億餘元,未來金管會仍將持續不定期評估檢討相關費用(率)合理性。 有關上述調降證券期貨業費用(率)措施臚列如附表。 調降項目 內容 實施日期 集保帳簿劃撥處理服務費 1. 為降低證券商交割作業成本,將費率由原按買賣金額各萬分之0.15調降為萬分之0.1425計收。 2. 以100年該項收費為基礎,一年減收約新臺幣(下同)0.45億元。 99年9月1日起實施 認購(售)權證上市(櫃)掛牌費 1. 為降低證券商發行權證之上市(櫃)掛牌費成本,俾增進其發行權證意願及善盡造市義務,將原先每半年之權證上市(櫃)掛牌費5萬元,調降為依權證上市(櫃)總發行金額高低分三級距計收,即1,500萬元以下(含)之每半年費用4萬元、1,500萬至3,000萬元(含)之每半年費用3萬5千元、超過3,000萬元之每半年費用3萬元。 2. 以100年證券商上市(櫃)權證發行檔數為基礎,證券商一年共計節省1.92億元掛牌費。 100年1月27日起實施 保護基金費率 (調降) 1. 考量保護基金規模、保護機構財務結構健全並兼顧業者成本負擔。證券商提撥保護基金之比率,由原按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成交金額之萬分之0.0285提撥,調降為按萬分之0.0185提撥;期貨商提撥保護基金之金額,由原依產品別按受託買賣成交契約數各提撥1.06元至0.22元,調整為各提撥0.42元至0.09元。 2. 以最近3年成交量為基礎,預估一年減收約1.33億元(證券商0.68億元,期貨商0.65億元)。 100年7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 證券交易經手費及業務服務費 1. 考量降低證券商經營成本、提升服務效能,並衡酌證交所與櫃買中心財務狀況,將證交所證券交易經手費率由原按成交金額萬分之0.65打88折計收,調降為按成交金額萬分之0.52計收,櫃買中心業務服務費率由原按成交金額萬分之0.65計收,調降為按成交金額萬分之0.585計收。 2. 以100年市場成交金額為基礎,預估一年減收約3.56億元(證交所2.9億元,櫃買中心0.66億元)。 100年12月1日起實施 證券交易資訊使用費及資訊設備使用費 1. 為降低證劵商資訊作業營運成本,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分別就交易資訊使用費及電腦設備使用費調降費用。證交所對證券商收取交易資訊使用費項目調降為原收費標準之85折計收;櫃買中心對證券商收取資訊設備使用費項目調降為原收費標準之95折計收。 2. 預估一年減收約0.47億元(證交所0.39億元,櫃買中心0.08億元)。 101年1月1日起實施 保護基金費率 (暫時停止提撥) 1. 考量保護基金自92年1月起提撥,至101年12月31日止將屆滿10年,且基金淨額已超過50億元。自102年1月1日起,提撥滿10年之證券商及期貨商暫時停止提撥,提撥未滿10年之證券商及期貨商則依前述調降後之提撥比率或金額繼續提撥至滿10年止。 2. 預估102年減收約1.29億元(證券商0.86億元,期貨商0.43億元)。 102年1月1日起實施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月6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月7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銳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5256)申請廢止前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8月24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37532號函同意申報生效之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0,000,000元乙案,業經該會廢止在案。 貳、內部人取得所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非屬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取得」 --------------------------------------------------------------------------- 金管會強化證券市場資訊揭露與臺灣存託憑證(TDR)監理改革相關措施 為強化上市(櫃)公司財務業務資訊之公開透明與即時揭露,以維護投資人權益,金管會近期陸續採行相關措施如下: 一、 強化關係人交易之資訊揭露:101年2月13日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擴大關係人交易之規範範圍,將關係人處分不動產及交易金額達重大性標準之其他資產納入規範,並依規定辦理公告申報。 二、 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揭露:101年9月20日修正「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強化有關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情形、履行社會責任執行情形及履行誠信經營情形等之資訊揭露。 三、 強化外國發行人之資訊揭露:101年8月14日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範第二上市(櫃)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及計畫變更時,應洽請原主辦承銷商對資金執行進度及未支用資金用途之合理性出具評估意見;另增訂第二上市(櫃)公司參與發行TDR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發行價格訂定方式、發行價格較原股價格之溢折價比率、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等資訊,俾供投資人參考。 另鑑於爾必達TDR下市後,外界對TDR相關意見,金管會督導證交所、櫃買中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下稱證券商公會)於近期內已完成下列TDR監理改善措施,期能健全TDR市場之發展。 一、 有關強化TDR上市審查方面: (一) 委請專家出具意見:增訂TDR上市申請案,證交所及承銷商應分別委請具獨立性及專業性之產業專業出具意見,其中承銷商委請之專家意見應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二) 加強承銷商評估作業:承銷商辦理TDR申請案,除應加強評估產業資訊及申請公司之財務業務資訊外,應增加評估申請公司過去三年度在原上市交易所之表現、過去一年迄今股價變動分析、股利政策及股利分派情形、承銷商推薦上市理由。 (三) 增訂不宜上市條款:增訂有嚴重影響公司財務業務狀況情事、違反誠信原則、被原上市地國證券主管機關或交易所處分或處置且情節重大、所營事業嚴重衰退及其他等第二上市之不宜上市規定。 二、 強化承銷商責任:規範證券承銷商所承銷上市(櫃)公司於上市後2年內下市(櫃),且承銷商有評估缺失者,應加重處記缺點。 三、 強化TDR資訊揭露:於101年8月1日建置TDR財務重點專區,提醒投資人注意TDR發行公司財務業務變化及相關風險。 四、 健全TDR退場機制:增訂淨值低於股本二分之一、未依規定公告財務報告等9項TDR變更交易條款;及增訂淨值低於股本三分之一、聲請重整或破產等7項終止上市條款。 五、 強化投資人權益保護:比照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規範投資人應於投資TDR前先行簽署風險預告書;另明確規範TDR上市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如因上市契約所生之紛爭,訴訟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 金管會召開研商「近二個月銀行放款變化情形」會議 本國銀行101年9月底放款總餘額22兆1,573億元,較101年7月底之22兆2,093億元減少520億元,以授信單位別分析,OBU及海外分行放款分別減少433億元及151億元,而國內總分行及大陸地區分支機構放款則分別增加53億元及11億元;以放款對象別分析,對政府機關及公營企業放款分別減少635億元及445億元,而對民營企業及個人放款則分別增加 472億元及88億元。 金管會於101年11月6日邀請10家銀行、銀行公會及信保基金討論整體授信減少之原因。與會代表表示或因境外美元利率下跌及資金寬鬆、銀行未標得公營企業及政府機關標案、建築融資減少或因企業編製第三季財報而還款所致,惟各銀行10月已逐步回升。 與會代表及信保基金均表示,各銀行均持續積極辦理放款,並無緊縮銀根情事。金管會將持續注意銀行放款變化情形,以落實銀行支持企業發展經濟之目標,並要求銀行公會「經濟景氣因應方案」3項金融協助措施,繼續延長至102年6月底,並在兼顧風險控管之前提下,對營運及繳息正常企業之出口融資提供協助。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 研擬修正「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二條、第四條條文案   為強化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遴聘及補聘程序,金管會爰研擬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二條、第四條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政院主計處改制更名為「行政院主計總處」。(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四條) 二、 為強化會計師公會代表選任之客觀公正性,並落實遴選機制,請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提報二倍代表推薦名單,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擇定遴聘及補聘。(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四條) 本草案將於近期依規定進行法規預告程序,徵求各方意見後發布實施。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案 為推動「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縮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審核時程,俾利國內投信業者掌握發行基金時機,提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競爭力,本會研議擴大基金適用申報生效制範圍,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相關規定,經依法於101年10月17日進行修正草案預告,並至同年月24日預告期滿後,已就相關業者所提意見酌予採納。有關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除原已採申報生效制之國內募集投資國內之股票型基金(但不包括新設投信事業之首檔基金)以及債券型、平衡型及貨幣市場基金以外之各類基金之追加募集案件,放寬國內募集投資國內之組合型基金、國內募集投資國外之股票型與組合型基金,以及國內募集投資國內之債券型、平衡型、貨幣市場基金與國內募集投資國外之追加募集案件,亦採申報生效制,並依上開各申報生效制案件性質,分別訂定七個、十二個及三十個營業日申報生效期間。(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二、 因應基金產品日趨多元化,採申請核准制之基金,其產品設計若同時包括新臺幣及外幣級別,雖為投資國內,亦可能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該等案件應由本會洽經中央銀行同意後核准之。(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三、 經採預告期間外界意見,明定僅於國外募集且投資國外之基金不適用本準則。(修正條文第二條) 本會將於近日依行政程序修正發布本準則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等部分條文。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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