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6日 星期二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3-02-26-07-金管會每日新聞-高雄銀行行員利用親屬名義偽冒貸款,核有內部控制制核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並命令該行解除該行員之職務度及作業程序未確實執行之缺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2月25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2月26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行員以信用卡作業流程漏洞挪用資金,該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核有疏漏,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該行員職務 一、 裁罰時間:102年2月26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129條第7款及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等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該行行員以信用卡相關作業流程之漏洞挪用資金,內部控制制度無適當之職務分工及牽制覆核機制,內部控制制度未落實該行相關內部作業規定,內部稽核效能不彰,自行查核流於形式,且未能有效釐清案情全貌,賴主管機關指出陳述意見之疏漏及疑點後,歷經多次陳述意見始逐步釐清案情,檢討內部控制制度之能力顯有不足,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罰鍰500萬元,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該行員職務。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 高雄銀行行員利用親屬名義偽冒貸款,核有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未確實執行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並命令該行解除該行員之職務 一、 裁罰時間:102年2月26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高雄銀行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高雄銀行行員利用親屬名義偽冒貸款,有冒開活期儲蓄存款戶、利用偽造或變造相關文件方式申請貸款,亦有主管及其他行員職章遭盜蓋、放款徵信及對保均由同一人辦理、授信卷宗遺失、相關權利文件未經主管核定即予領出等情事,作業流程涉有缺乏內控牽制機制,主管亦未確實執行覆核作業。該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五、 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該行新臺幣500萬元罰鍰;另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該行員職務。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 金管會對於保險業投資國內(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人民幣存款及以人民幣計價有價證券之立場說明 為配合國內金融市場人民幣業務之發展,並明確保險業投資國內(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人民幣存款及以人民幣計價有價證券所適用之法令,金管會近期將就保險業投資國內(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人民幣存款及以人民幣計價有價證券依行政程序發布相關令釋。 金管會表示,鑒於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已建立,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8條第3項規定,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完成後,人民幣在臺灣地區之管理,準用管理外匯條例有關之規定,考量現行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2條於歷次修正時,當時國內尚無人民幣存款及人民幣計價有價證券之業務,為使保險業於從事國內(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人民幣存款及以人民幣計價有價證券相關資金運用時,能有明確之法令規定據以遵循,金管會將於近日發布相關令釋內容如下: 一、保險業為投資目的持有國內(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人民幣存款及以人民幣計價之有價證券,應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三條至第五條及該管理辦法有關外幣相關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為投資及交易目的持有國外人民幣存款及以人民幣計價之有價證券,仍應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依據上開解釋令,保險業於從事國內(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人民幣存款及以人民幣計價之有價證券投資時(包括本國企業或銀行於國內發行以人民幣計價之公司債、金融債),應遵循上開管理辦法有關外匯存款存放於同一銀行之比例限制、對每一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之投資總額限制,以及金管會依國內人民幣計價投資項目(含存款)發行現況所定相關內部控制程序等規範,不適用該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 金管會表示,本次就保險業投資國內(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人民幣存款及以人民幣計價有價證券之解釋說明,可增加我國保險業資金運用管道及協助金融市場發展,並符合金管會積極推展「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計畫」及「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方案」之目標。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自102年3月1日起實施新費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本(102)年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簡稱本保險)費率調整,業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簡稱本法)第45條第1項規定,提經依本法組成之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於去(101)年12月3日,與交通部會銜發布,將自本(102)年3月1日起施行。 本(102)年度本保險費率調整係考量社會情勢及所提準備金,與各類車種附加費用佔總保費比例之合理性後,僅就各類機車總保費予以調降,機車整體平均調降1.3%、汽車總保費則維持不變。各類機車調整前後之總保費變動如下: 車種 現行總保費 調整後總保費 與現行差異 變動百分比 輕型/小型機車 (一年期) 435元 424元 -11元 -2.4% 輕型/小型機車 (二年期) 750元 735元 -15元 -2.0% 普通重型機車 (一年期) 668元 658元 -10元 -1.5% 普通重型機車 (二年期) 1,214元 1,200元 -14元 -1.2% 大型重型機車 (一年期) 721元 711元 -10元 -1.4% 大型重型機車 (二年期) 1,320元 1,306元 -14元 -1.0% 另為提醒機車車主按時為愛車續保本保險,避免權益受損,保險公司除依據本法相關規定於到期日前寄送一次續保通知,到期日後寄送二次重新投保通知外,交通部公路總局及金管會保險局自本(102)年2月起依據原行車執照屆期順序,寄送乙張明信片通知機車所有人應記得投保本保險。如機車所有人收到該通知書時已經投保本保險,則可不予理會,如車號或車籍有錯誤時,建議請持該通知書及車主相關身分證明文件至最近公路監理機關查證;如保險期間有疑義,則請持前述文件向承保產險公司查證,相關保險公司資料可上本保險專屬網站查詢(www.cali.org.tw)。金管會再次呼籲車主,為了您及車禍受害人權益,請定期檢視愛車本保險到期日,千萬勿因一時疏失而忘記投保本保險,造成日後沈重負擔。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 臺灣期貨交易所預計102年7月加掛小型臺股期貨週到期契約 金管會表示,臺灣期貨交易所101年11月加掛週到期臺指選擇權契約後,除已滿足市場交易需求外,臺指選擇權市場交易量已出現成長,加掛後截至102年1月底,整體臺指選擇權日均量較101年1至10月成長29.5%,已有效活絡臺指選擇權商品交易。為利週到期臺指選擇權契約之造市者及交易人能更具效率進行避險等策略性交易,並進一步活絡我國期貨市場交易,期貨業者爰建議臺灣期貨交易所研議推動短天期期貨契約上市。 金管會考量現行臺灣期貨交易所之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規模與臺指選擇權契約相當,為滿足交易人避險需求,及提供對週到期小型臺股期貨契約有偏好,或採行跨商品策略性交易之交易人更多交易機會,金管會業已核備臺灣期貨交易所函報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交易規則及契約規格等相關規章修正案,預計102年7月上市週到期契約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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