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5日 星期五

upn-new taipei news-labor-2013-02-15-03-龍年嬰兒潮 新北市懷孕歧視及育嬰留停申訴案增加

龍年嬰兒潮 新北市懷孕歧視及育嬰留停申訴案增加 【新北市訊】請事業單位善待女性懷孕勞工!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統計101年度性別工作平等暨就業歧視案量,全年度總計受理97件申訴案,其中懷孕歧視及育嬰留職停薪遭拒等申訴案共計42件,與100年的26件相較,增加將近一倍。勞工局表示,龍年嬰兒潮應會延續至102年度,事業單位若涉及拒絕育嬰假,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將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若涉及懷孕歧視禁止規定,將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勞工局呼籲雇主應確實遵守法律規定,保障女性勞工相關權益,以免遭受行政處罰,得不償失。 勞工局長謝政達表示,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勞工因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也就是說,公司是不可以女性勞工懷孕、育兒為理由而將其解僱或資遣。另外員工任職滿1年後,於每1子女滿3歲前,可檢附配偶就業證明向雇主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申請,依同法第21條規定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有其他不利之處分。此外勞基法也規定懷孕女工不得夜間工作、可轉調較輕鬆工作的權利,雇主不可輕忽。 勞工局進一步分析,101年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措施案件由100年的3件增加為9件,其中育嬰留職停薪案件有7件,生理假則有2件。所謂性別工作平等措施包含生理假、育嬰留職停薪、產假與陪產假等,若員工向公司請求相關權益時遭拒絕或受不利對待皆屬此類。另外懷孕歧視案件則由100年的23件增為101年的33件,顯示龍年效應確有導致申訴案件逐漸增加。 勞工局長謝政達還指出,勞工局曾受理某公司主管直接退回員工生理假之假單,要求改以特休或病假請假;亦曾受理某設計公司雖同意女性員工申請生理假,但負責人卻於公開會議及私下批評員工「囂張、白目」,甚至在該員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後予以資遣。兩案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考量案件情節輕重、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公司資力等,分別裁罰新臺幣1萬元及5萬元罰鍰。謝政達呼籲雇主應多注重女性懷孕勞工權益,避免受罰。 撰稿人:勞資關係科 吳佳容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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