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5日 星期二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3-02-05-07-金管會每日新聞-101年12月份信用卡、現金卡業務相關資訊

核准香港商蘇皇證券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申請終止營業暨香港商CIMB Securities Limited申請籌設香港商聯昌證券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香港商蘇皇證券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申請終止營業;並核准香港商CIMB Securities Limited申請籌設香港商聯昌證券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香港商CIMB Securities Limited係馬來西亞聯昌國際集團控股公司(CIMB Group Holdings Berhad)之子公司,本案係馬來西亞首次在我國境內設立證券據點。 香港商CIMB Securities Limited將匯入相當新臺幣2.25億元,於國內籌設香港商聯昌證券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依規定香港商聯昌證券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須於金管會許可設立日起6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設立登記並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 金管會核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發行首檔人民幣計價金融債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日前已核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發行一般金融債券新臺幣50億元(或等值外幣),本次該行發行之金融債券將主要以人民幣計價,並將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國際債券櫃檯買賣,銷售對象僅限機構法人,預計於農曆年後發行。 依據「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3條第6項規定,銀行發行外幣金融債券,除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另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金管會業於核准函中請該行應另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 本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發行人民幣計價金融債券,將是本國銀行發行人民幣計價國際債券(又稱寶島債券)之首案,未來可望有更多金融機構及一般企業透過此一管道籌措資金及提供金融商品,有助於提升我國資本市場之國際化程度,強化金融機構之競爭力,並符合金管會積極推展行政院「經濟動能推升方案」中有關「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計畫」及「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方案」之目標。金管會並將持續與金融業者共同努力,提升我國金融業者在區域金融市場之競爭優勢。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 開放屬自然人之ㄧ般客戶得辦理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 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業於102年1月25日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爰外匯指定銀行(DBU)辦理涉及兩岸衍生性金融商品,可逕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又為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金管會並函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就目前開放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範圍,研議複雜度及風險較低之商品開放予屬自然人之ㄧ般客戶承作,並加強對客戶風險揭露措施,銀行公會已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及訂定「銀行辦理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風險預告書範本」,並經金管會准予備查在案。 依據上開自律規範,屬自然人之ㄧ般客戶得辦理涉及大陸地區匯率之單項衍生性金融商品與涉及大陸地區利率、匯率、股權之結構型商品,並得以外幣或人民幣計價或交割。另銀行與金融消費者辦理涉及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前,應依上開風險預告書範本充分揭露相關風險,並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善盡說明義務等事項,以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 金管會表示,開放屬自然人之ㄧ般客戶得辦理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可提供國人多元化理財管道,推升我國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發展之空間,並符合金管會積極推展「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計畫」及「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方案」之目標。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 101年12月份信用卡、現金卡業務相關資訊 一、 信用卡業務市場現況 截至101年12月底止,計有36家信用卡發卡機構,總流通卡數約3,408萬張(上月底約為3,399萬張),總有效卡數約2,150萬張(上月底約為2,145萬張),循環信用餘額約新臺幣1,319億元,較上月底之1,318億元增加1億元;未到期分期付款餘額約新臺幣645億元,較上月底之634億元增加11億元;當月簽帳金額約新臺幣1,465億元,較上月份之1,458億元增加7億元;當月轉銷呆帳金額約新臺幣3.8億元(上月份約為4.9億元)。逾期3個月以上帳款占應收帳款餘額(含催收款)之比率平均為0.32%(上月底為0.31%)(詳附表1)。 二、 現金卡業務市場現況 截至101年12月底止,計有18家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已動用額度卡數約58萬張(上月底約為59萬張),整體現金卡放款餘額(含催收款)約新臺幣348億元,較上月底之353億元減少5億元,當月轉銷呆帳金額約新臺幣0.7億元(上月份約為0.9億元),整體逾放比率為1.268%(上月底逾放比率為1.208%)(詳附表2)。 三、 信用卡及現金卡逾期帳(放)款比率超過3%者,金管會將依規定採行相關監理措施。 (一)信用卡部分: 所有發卡機構之逾期帳款比率皆在3%以下。 (二)現金卡部分: 在18家開辦現金卡業務之金融機構中,逾期放款比率超過3%者僅聯邦商業銀行(已暫停發卡);其餘17家逾放比率皆在3%以下。 四、 101年12月份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財務資訊及整體逾期帳(放)款比率趨勢圖詳如附表3~6。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 102年農曆春節連續假期保險公司及周邊單位服務電話訊息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本(102)年2月9日至17日農曆春節9天連續假期期間,為加強保戶服務,金管會業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轉知各保險公司提供免付費服務電話,專責協助處理保戶緊急突發狀況,並於公會網站揭示服務電話號碼及提供服務方式。另請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及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於連續假期期間保持服務電話暢通。 農曆春節連續假期民眾多返鄉或旅遊,為顧及保戶因旅行交通事故,及假期外出時間居家安全等保險相關事項之詢問、理賠之申請或保險附加之救援服務(如:道路救援、醫療等相關諮詢服務)等需求,金管會業要求產、壽險公司、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及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提供免付費服務電話,並應有專人服務或提供可處理緊急狀況之聯絡方式。 連續假期期間產、壽險公司、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及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服務電話一覽表已分別登載於金管會網站http://www.fsc.gov.tw/及公會網站http://www.lia-roc.org.tw/(壽險公會)、http://www.nlia.org.tw/(產險公會),保戶可至上述網站查詢、預先下載或抄錄以備不時之需。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2月4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2月5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申報首次公開發行普通股24,2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42,000,000元,暨員工認股權憑證2,400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1,000股,計得認購普通股2,400,000股乙案,前因該公司有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102年2月4日提出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本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6條第3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自102年2月4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各上市公司101年12月份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 叁、各上櫃公司101年12月份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 肆、各興櫃公司101年12月份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 伍、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簡式及完整式案件檢查表 陸、台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經理人、業務員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2月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台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工銀證券) 及其分公司經理人林員與業務員蘇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74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33條第1項、第55條第23款、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同條項第6款及同條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台灣工銀證券有未經交易人授權擅自為其刪單、未依交易人委託事項下單,及未通知交易人進行盤中追繳之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二)林員有接受交易人委託下單而未填寫買賣委託書,及未依交易人委託下單等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三)蘇員有未經交易人授權擅自為其刪單、未依交易人委託下單,及接受未具期貨交易人委任書之代理人委託從事期貨交易等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處台灣工銀證券新臺幣24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台灣工銀證券停止林員及蘇員各3個月期貨經紀業務之執行。 柒、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受雇人違反證券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2月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證券)及受雇人吳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與第23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23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國泰證券於101年5月及6月間有將兼營期貨自營業務部門之指撥營運資金轉撥至證券部門資金帳戶及因債券交易調度期貨自營業務部門款項先行支應等情事,及受雇人吳員為國泰證券財務會計部門主管,負責上開資金之調撥,行為核已違反證券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國泰證券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及警告處分;另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國泰證券停止財務會計主管吳員1個月業務之執行。 相關附件: 101年12月上市公司董監持股異動及設解職情形(doc) 101年12月上櫃公司董監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doc) 101年12月興櫃公司董監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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