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日 星期四

upn-taipei news-finance-tax-03-03-13-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 可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 可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關務署指出,為加速汽機車之汰舊換新,以提升車輛整體產業發展及達成節能減碳目標,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並經 總統本(105)年1月6日公布,於同年月8日生效,主要增訂內容如下:
一、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
  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
二、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
  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千元。
三、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上開規定之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適用前兩項規定。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財政部與經濟部配合上開新增條文訂定「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並特別提醒消費者,本條文適用期間5年(生效屆滿日為110年1月7日),其起迄日計算係以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日為準。舉例而言,消費者於105年1月8日報廢(出口),逆算6個月前同一日為104年7月8日,順算6個月後之前一日至105年7月7日止,在此期間內購買新車均可申請減徵新車貨物稅。另有民眾透過管道,自行從國外進口二手車,由於在海關進口報單上已被註明為「二手車」,即使在臺灣是新領牌車,仍未符合前揭辦法規定,無申請貨物稅減徵之優惠。
  該署籲請欲申請減徵之消費者,應注意依上揭辦法規定,於完成中古車報廢或出口並換購新車時,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委請新車經銷商、產製廠商或進口商,向國稅局(所購新車為國產車時)或海關(所購新車為進口車時)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倘有疑義,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熱門主題專區」/「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進一步查詢,或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海關洽詢,俾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謝名惠
聯絡電話:(02)24202951分機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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