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0月份公益彩券盈餘21.15億元 挹注政府各項社福支出
第4屆公益彩券累積政府公益盈餘達227.09億元
日期︰103年12月5日
台灣彩券公司今(5)日表示,103年10月份為政府創造的公益彩券盈餘為新臺幣21.15億元,自103年1月至10月底為止,累積政府公益彩券盈餘達227.09億元,依規定分配其中50%供地方政府辦理社會福利、45%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其餘5%則挹注全民健康保險準備。
台灣彩券公司表示,103年10月份單月為政府創造的公益彩券盈餘為21.15億元,其中10.57億元分配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會福利之用(103年至10月底,累計113.55億元),實際撥付數將依「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9.52億元分配至國民年金(103年至10月底,累計102.19億元),1.06億元則分配至全民健康保險準備(103年至10月底,累計11.35億元)。
103年10月份政府公益彩券盈餘是以刮刮樂第33至37期、大樂透第103000083至103000091期、威力彩第103000079至103000087期、四星彩第103000235至103000261期、三星彩第103000235至103000261期、38樂合彩第103000079至103000087期、49樂合彩第103000083至103000091期、39樂合彩第103000235至103000261期、今彩539第103000235至103000261期以及賓果賓果第103055420至103061712期的銷售總額為計算基礎。有關公益彩券累積政府公益盈餘分配之詳細情形,請上公益專區網頁(http://www.taiwanlottery.com.tw/info/welfare/welfare_profit4.aspx)查詢。
彩券盈餘分配
公益彩券盈餘係指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扣除應發獎金總額及發行彩券銷管費用或為發行彩券而舉辦之活動費用後之餘額。
公益彩券盈餘分配
府公益盈餘撥付方式係依據「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條辦理。
2.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社會福利指標係由衛生福利部提供。
3. 各直轄市、縣(市)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銷售金額之認定,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在各直轄市、縣市所建置批售
處之批售金額扣除退貨金額後之淨額為準。
4. 各直轄市、縣(市)電腦型彩券銷售金額之認定,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在各直轄市、縣市所建置電腦型彩券經
銷商之銷售金額為準。公益彩券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盈餘分配撥付表 分配撥付金額
公益彩券盈餘分配
- 國民年金=公益彩券盈餘×45%
- 全民健康保險=公益彩券盈餘×5%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分配金額=公益彩券盈餘×50%=A+B
A.先行撥付: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當年度預算編列合計數,於二月至十一月份,按月平均撥付;其中百分
之十五平均分配,百分之二十五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前一年度銷售金額比重分配,其餘百分
之六十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最近二年度支用於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設算現金給付以外之其
他項目支出金額與兒童、少年、老年三類人口數及特殊境遇家庭戶數等六項社會福利指標個案
百分之十權數分配。
之十五平均分配,百分之二十五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前一年度銷售金額比重分配,其餘百分
之六十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最近二年度支用於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設算現金給付以外之其
他項目支出金額與兒童、少年、老年三類人口數及特殊境遇家庭戶數等六項社會福利指標個案
百分之十權數分配。
B.另為撥付:按前款方式進行盈餘撥付後,如仍有賸餘,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份或次年度一月份,依當年度公布
之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成績為分配依據,並以每五分作為分配級距,分別撥付新臺幣六千萬元
至一千萬元不等,如不足撥付時,應按各分配級距,等比例調降之。
之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成績為分配依據,並以每五分作為分配級距,分別撥付新臺幣六千萬元
至一千萬元不等,如不足撥付時,應按各分配級距,等比例調降之。
註:
1.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份之公益彩券營業報告書於二月份奉核後執行實際撥付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益盈餘撥付方式係依據「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條辦理。
2.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社會福利指標係由衛生福利部提供。
3. 各直轄市、縣(市)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銷售金額之認定,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在各直轄市、縣市所建置批售
處之批售金額扣除退貨金額後之淨額為準。
4. 各直轄市、縣(市)電腦型彩券銷售金額之認定,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在各直轄市、縣市所建置電腦型彩券經
銷商之銷售金額為準。公益彩券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盈餘分配撥付表 分配撥付金額
1,874,152,481
1,057,2,786
12,05,643
0
1,80,301,09 六、本期餘額(F=A+BC+D-E) 1,763,079,820
報表編號:財T-B
縣(市)政府 依平均分配數(G)
(Ex15%/2) 前一年度銷售金額 依銷售量分配數(H)
(Ex25%xb)
社福指標分配比例
c
銷售比例
b
分配金額 合計(G+H I) 依社福指標分配數(I)
(Exc) 台北市 8,047,507 21,217,350,125 15.3592% 45,321,30 9.48% 1,892,52 165,261,389 新北市 8,047,507 25,120,86,325 18.1850% 53,659,481 7.52% 8,758,642 150,465,630 台中市 8,047,507 16,592,438,57 12.013% 35,42,86 6.1% 72,16,397 15,60,190 台南市 8,047,507 8,346,856,750 6.0423% 17,829,307 4.5% 52,523,9 78,40,213 高雄市 8,047,507 16,298,045,750 1.7982% 34,813,48 8.24% 97,256,810 140,17,65 宜蘭縣 8,047,507 2,409,690,825 1.74% 5,147,21 1.31% 15,461,94 28,65,672 桃園縣 8,047,507 15,642,605,125 1.327% 3,413,94 4.32% 50,98,07 92,49,08 新竹縣 8,047,507 3,148,435,375 2.792% 6,725,217 1.03% 12,157,10 26,92,825 苗栗縣 8,047,507 2,89,791,25 2.091% 6,172,740 1.61% 19,02,84 3,23,095 彰化縣 8,047,507 5,27,185,725 3.8165% 1,261,65 2.91% 34,346,762 53,65,924 南投縣 8,047,507 2,68,742,625 1.949% 5,739,018 1.64% 19,356,938 3,143,463 雲林縣 8,047,507 2,598,041,80 1.807% 5,49,548 1.82% 21,481,480 35,078,53 嘉義縣 8,047,507 1,326,9,50 0.960% 2,834,538 1.30% 15,34,914 26,25,95 屏東縣 8,047,507 3,248,09,375 2.3513% 6,938,085 2.97% 35,054,942 50,40,534 台東縣 8,047,507 1,218,237,125 0.819% 2,602,16 0.58% 6,845,746 17,495,469 花蓮縣 8,047,507 2,130,579,150 1.5423% 4,51,025 0.8% 10,386,50 2,985,182 澎湖縣 8,047,507 294,235,925 0.2130% 628,503 0.58% 6,845,746 15,21,756 基隆市 8,047,507 2,435,60,725 1.7631% 5,20,579 1.6% 13,691,493 26,941,579 新竹市 8,047,507 3,15,63,40 2.84% 6,740,65 1.03% 12,157,10 26,945,264 嘉義市 8,047,507 1,729,21,725 1.253% 3,695,20 0.63% 7,435,897 19,178,604 金門縣 8,047,507 351,657,475 0.2546% 751,58 0.36% 4,249,084 13,047,49 連江縣 8,047,507 26,528,650 0.192% 56,67 0.7% 826,21 8,930,385
合 計 17,045,154 138,140,590,175 10.00% 295,075,27 60.0% 708,180,64 1,80,301,09 註: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實際撥付金額,係依據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第三條相關規定辦理,本(103)年度2至1月先行撥付數每月為1億8,03萬1,09元。
本月可撥付金額為29億4,38萬0,910元(A+BC+D),本月實際撥付金額為1億8,03萬1,09元,剩餘金額為17億6,307萬9,820元,將於12月份視結算盈餘情形分配之。
2.運動彩券每月可分配盈餘之5%為分配予直轄市、縣(市)政府,惟需俟該月營業報告書經教育部備查後,於該月底前匯入本專戶,供次月統籌分配撥付予直轄市、縣(市)政府。
3.本專戶於每年6月21日及12月21日以活存利率計息。
4.案內社福指標統計數據,係依據財政部103年2月20日台財庫字第103052709號函轉衛生福利部103年2月17日部授家字第103851428號函辦d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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