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8日 星期五

upn-taipe news-health & welfare-2014-08-09-01-103年度低收入戶健保費補助1-6月預算執行報告 一、 依據: 本報告依

103年度低收入戶健保費補助1-6月預算執行報告 一、 依據: 本報告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4條規定,「依第3條分配運用之其他社會福利支出,受配機關應研提運用計畫及績效指標,每半年並將收支及運用情形上網公告,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年度結束時,應提報運用績效及成果報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103年度本部低收入戶健保費及門診、住院部分負擔預算編列共計95億6,548萬8,000元,其中本計畫為行政院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核定支應之社會福利項目,其中預算之39億6,000萬元係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撥充支應,爰此,本計畫每半年提報計畫成果報告並將收支及運用情形上網公告。 二、 執行計畫內容: (一) 源起: 根據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低收入戶形成原因中,久病不癒、受意外傷害及傷病花光積蓄佔33.19%,低收入戶民眾如因金錢問題未能及時就醫,無法得到妥適的治療與照顧,將造成貧病惡性循環,更顯示醫療補助對低收入戶的迫切性。 (二) 工作要項: 醫療補助旨在保障經濟弱勢民眾就醫的權利,降低就醫時之經濟性障礙,為配合全民健康保險之實施,政府於79年即開辦低收入戶健康保險(簡稱「福保」),84年正式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範圍內。提供全民健康保險之費用補助項目說明如下: (1)保險費補助:99年12月29日修正公布之社會救助法第19條規定「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2)部分負擔費用補助:全民健康保險為避免醫療資源之濫用,訂有門診或住院費用由被保險人「部分負擔」之機制,惟為減輕低收入戶就醫之負擔,特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7條中明定低收入戶就醫時,應自行負擔之費用,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但不依規定轉診就醫者,不在補助之列)。 (三) 本計畫納入本部103年度預算,編列低收入戶健保費及門診、住院部分負擔共計95億6,548萬8,000元,其中本計畫為行政院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核定支應之社會福利項目,其中預算之39億6,000萬元係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撥充支應。 三、執行績效: (一)低收入戶保險費補助:103年第1季低收入戶人數共計34萬7,107人,103年度1-6月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對於低收入戶之補助,計補助29億1,844萬8千元。 (二)低收入戶部分負擔費用補助:103年1-6月補助低收入戶部分負擔之醫療費用(含門診與住診),計補助12億1,274萬8千元。 四、收支運用情形:                (單位:千元) 預算執行 項目 1-6月執行數 預算來源 公務預算 收支併列 健保保費 2,918,448 2,266,051 652,397 門診及住院部分負擔 1,212,748 1,212,748 0 總計 4,131,196 3,478,799 652,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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