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8日 星期四
金管會提醒銀行業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遵守相關規定 銀行業(包括銀行及信合社)基於合作推廣或共同行銷關係,提供人力從事保險業務招攬行為,應依「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及合作推廣等相關規定辦理。 金管會表示,鑑於目前銀行通路銷售之保險費收入約佔全體通路之六成,且日常監理中亦時有接獲客戶申訴銀行通路端有不當招攬保險之行為。為強化銀行通路銷售保險之管理及減少不當銷售之爭議,金管會業於101年9月28日邀請銀行公會、信合社及其會員代表開會研商,並於101年10月17日發函銀行公會及信聯社轉知會員,銀行業提供人力從事保險招攬業務尚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約束該等登錄在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之人員,不得利用客戶之存款資料進行誤導或不當行銷方式勸誘、推介與客戶風險屬性不相符之保險商品,亦不得僅以定期存款與保險商品間之報酬率為差異比較,而忽略各類商品之風險特性及產品屬性,或未就報酬與風險為衡平對稱之揭露。 二、銀行業對於提供人力從事銀行保險招攬業務所產生之申訴案件,應予受理,並協助客戶與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進行聯繫協商。 三、銀行業應落實銀行保險業務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並應督導其保險代理人子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子公司建立並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銀行業對於提供人力從事銀行保險招攬業務所產生之申訴案件,應先行檢視有無違反銀行保險業務相關規定之缺失。 金管會並表示,將持續督促銀行業者落實銀行保險業務之內部控制,以健全銀行業風險管理,確保金融消費者之權益。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 預告102年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調整建議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業務會報通過明(102)年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簡稱本保險)費率調整建議草案。金管員表示,該會每年均依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下簡稱保發中心)所提本保險費率精算報告,定期檢討本保險費率,依據該報告費率精算結果,本保險因101年3月1日起死殘保額由新臺幣(以下同)160萬提高至200萬以及101年整體純保費應調整而未調整,102年度整體純保費需調升26.1%,然考量特別準備金餘額尚可支應下,以及各類車種附加費用佔總保費比例之合理性,本次費率調整建議草案,僅就機車一年期及二年期之總保費予以調降,機車整體平均調降1.3%、汽機車整體平均調降0.6%。本建議草案之各車種總保費與現行費率比較表如附件。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自民國87年實施迄今,已逾14年,根據保發中心統計資料,截至101年8月底止,投保本保險之汽機車車輛數已達1,744萬餘輛,其中包括汽車709萬輛及機車1,035萬輛;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理賠人次累計已超過259萬人次,累積理賠金額約1,682億元,此外,已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之補償件數為28,886件,累積補償金額約69億元,在在顯示本保險對車禍受害人及其家屬頗具幫助,且已成為我國社會安全制度之重要一環。 本保險自87年開始施行以來,除分別於89年8月10日將死亡及最高殘廢給付由120萬元提高至140萬元、94年3月1日調升為150萬元、99年2月28日調升為160萬元、101年3月1日再調升為200萬元外,並已分別於90年7月至100年3月共9次調降費率,累計降幅達47.4%。 本次費率調整建議草案於預告完畢後,將續依本法第45條第1項規定,提請本保險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預定於本(101)年11 月底前完成本會與交通部之會銜修正發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之行政程序作業。關於本案之施行日期,仍須考量保險公司提供被保險人本保險之續保通知作業需3個月之前置作業時間,故援例預訂自明(102)年3月1日開始施行。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第一科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度第3季辦理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工作重要事項 為推動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業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01年度第3季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工作已辦理情形如下: 一、督導臺灣證券交易所辦理講座,針對牛熊證與權證之商品特性、應注意投資風險及新推出權證資訊揭露平台之應用等向投資大眾宣導,活動自101年7月14日至8月30日於北、中、南部辦理16場,增進投資人對權證之知識。 二、督導臺灣證券交易所於101年6月9日至8月10日在台北、台中、高雄、金門及澎湖地區辦理7場「全國教師暑期證券知識研習營」,宣導「證券投資觀念」、「個人理財與稅務規劃」、「金融消費與個人權益保護」等主題,增進全國中小學及大專院校教師證券金融知識,建立正確投資理財觀念,進而傳授全國青年學子正確投資理財觀念,並於101年7月14日至7月15日督導證券櫃臺買賣中心舉辦「金融證券菁英種子培育營」,以培育優秀證券專業人才。 三、近來發現有非法地下期貨業者假借合法期貨商名義,向交易人招攬期貨業務,為避免交易人誤信致權益受損,督導期貨公會設置查詢專線(02-87737303#832)提供民眾查詢瞭解招攬之業者及人員是否為合法期貨商及從業人員;及建置「期貨交易人開戶智慧秘笈」網站,已於101年7月3日起在期貨公會網頁正式上線,民眾可以上網查閱,以保障自身權益。 四、持續督導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規定辦理各項保護業務,經統計投保中心101年第3季對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已提供電話諮詢2,309通、接獲書面及網路申訴130件。另截至9月底,已累計受理158件團體訴訟案件,其中22件獲法院民事判決勝訴確定,有68件和解。 金管會表示,未來持續督導各周邊單位推廣教育宣導,傳達各項業務訊息、重要政策及制度變更等,以達健全市場發展及保護投資人權益之目的。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 以電話方式購買保險應注意事項 近年來保險行銷通路趨於多元化發展,而電話行銷業務已提供消費者方便購買保險之管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避免電話行銷人員不當招攬衍生爭議,已訂有「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供保險業者遵循,以強化對消費者之保障。 金管會表示,保險公司透過電話行銷招攬保險須經要保人之同意,於招攬傳統型人壽保險前應將保單條款內容提供要保人並給予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非經確認審閱,不得訂定保險契約,另電話行銷之過程與成交紀錄均須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保存期限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期滿後5年,且若對因電話行銷過程溝通不良所造成之爭議,保險公司應作有利於要保人之解釋及處理。爰消費者若未於電話線上明確同意投保,或僅表示考慮、請保險公司寄送相關資料後再做決定等,事後卻收到保險公司寄發之保單,且未於收到保單後10日內撤銷契約,仍得向保險公司主張該保險契約不成立,亦得要求保險公司提供錄音備份。 金管會呼籲消費者若有因電話行銷保險引起之爭議,可依前述規定向保險公司申訴主張其權利,如未獲公平合理處理,得再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以確保自身之權益。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月17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月18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8199,上市公司)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5,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50,000,000元乙案,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3第2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放寬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範圍 叁、放寬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得接受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範圍 肆、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人民幣計價基金且外幣計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以新臺幣收付 -------------------------------------------------------------------------- 金管會與五大公會共同舉辦「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方案」說明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該會與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等五大公會共同合作,於本(17)日舉辦「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方案」說明會,由金管會陳主任委員裕璋主持,並邀請行政院陳院長冲蒞臨致詞。出席的金融業代表包括各金融業同業公會,以及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證券投信投顧業及保險業各業代表等近三百人與會。 陳院長於致詞時以他過去在民間企業服務時所瞭解的經驗為例,說明過去部分國人理財可能透過境外金融機構提供,但對投資人保障往往不足。因此,行政院在規劃黃金十年之金融發展策略中,將「發展以本地人才為基礎之跨國資產管理業務」納入主軸政策,即是強調培育本地金融人才的重要性,希望臺灣人的錢在臺灣的金融機構由臺灣人管理,俟本地金融人才培育見到成果,亦可進一步發展為非居住民提供資產管理服務。因此現今在「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MOU)基礎下,國人理財時不論在幣別上有多一人民幣選擇,在商品的設計上,亦可有多元化之彈性,以進一步培育臺灣資產管理人才,使臺灣的金錢資本進而轉化為臺灣的人才資本。 金管會陳主任委員表示「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方案」推動後,目前由香港等境外金融機構承作的業務,即能移由國內金融機構就近提供服務,提供國人便利服務,並促進國內就業。相關具體措施如證券商開立人民幣帳戶、國內投信基金100%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證券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得連結美國N股、香港H股、新加坡S股等均已上路;其他包括商業銀行得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開放金融機構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得連結大陸地區利率與股價等標的、投信事業可以發行人民幣計價基金、多幣別基金以及簡化基金審核程序等多項具體措施亦將於10月底陸續完成法規修正。金管會正積極研議開放證券商在我國境內從事離境證券業務,期將目前海外金融機構辦理之業務,由國內券商辦理以增加國內證券商業務發展空間。 本次說明會共分為六個場次,首先由金管會銀行局桂局長先農說明本方案的計畫內容,係一個願景、三大領域、四項策略、八個重點,八個重點包括發行各種人民幣計價金融商品、放寬國內基金與結構型商品投資或連結大陸標的、增加銀行可提供客戶之理財商品、開放金融機構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有價證券、扶植國內全權委託業者擴展海外市場資產管理業務、研議擴充外匯市場理財商品操作彈性、研議推動離境證券業務,以及提供業務差異化管理誘因、鼓勵銀行培育人才等。 透過本方案的實施,期能達成「國人服務國人理財」之願景,使國人在國內即可取得相關金融商品服務,毋須迂迴到海外投資,對企業可提供更彈性之財務規劃及衍生性商品避險操作,對金融產業而言,可以開創新業務、新商品、新客戶,擴大業務服務範疇。主管機關並落實在興利方面,提供金融機構一個更有利的經營環境;在防弊方面,監督業者控管業務風險。 第二場次邀請銀行公會代表蕭子昂先生報告金融業如何結合銀行通路及商品開發提供優質之理財服務之主題,除肯定政府政策方面明確、態度積極外,並期許金融業能積極投資商品研發,並可向外延伸拓展區域理財平臺,產生規模經濟,在臺灣現有已經很好的人才及經營環境基礎下,打造可與香港、新加坡競爭的國人理財平臺。 第三場次邀請信託公會代表李鐘培先生分享外國經驗之亞太及大中華理財市場商品與趨勢綜覽,提出ECFA簽訂為臺灣帶來機會,觀光、臺商回流及高齡化趨勢亦帶來臺灣財富管理之商品,而政府所推動之相關開放措施除使國內理財商品帶來重大突破外,對於臺灣金融人才之培育亦有很大之助益。 第四場次邀請銀行公會代表管國霖先生報告國際銀行人才養成技術對我國金融業之啟發,認為政府推動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的政策,幫助金融產業成長,可提供金融人才發揮的舞台,並提出國人理財平臺可在數位化銀行、退休金規劃管理、人民幣理財、動態風險管理、資產多元化創造未來的金融商機,金融業亦可積極思考培育相關人才,甚至是跨領域人才與金融產業之結合可能對金融業帶來之效益。 第五場次邀請證券投信投顧公會代表陳朝燈先生報告提升資產管理技術之展望,特別感謝中央銀行與金管會近期所推動之相關措施,使投信事業得以擴展資產管理之規模與擴充理財產品項目,有助於資產管理業者獲利與技術發展,國內業者更應以國際視野,架構亞太區域之研究團隊與網絡,俾利臺灣參與國際資產管理市場。 最後第六場次邀請證券商公會代表丁紹曾先生報告證券業之市場契機,說明近期政府所開放之相關措施對於證券商業務帶來新的商機,並說明證券商未來若能辦理離境證券業務,將可使過去透過證券海外子公司的客戶、業務移回臺灣辦理,善用母公司資本規模及掌握產業鏈完整之優勢,有助於證券商未來之業務發展。 金管會表示,透過本次說明會,有助於主管機關與金融業者就發展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相關議題進行實質交流,希望讓金融業者與政府部門共同努力,積極開發金融商品及培養本地金融人才,以深化我國理財業務與金融市場的發展。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林珈慧 聯絡電話:8968-979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 放寬證券商自行及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範圍 為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及提升其國際競爭力,金管會經參酌證券業者之建議,修正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函令規定,重點包括刪除現行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於11個國家、18個交易所交易之限制、放寬證券商自行買賣債權性質投資標的及店頭避險交易相對人之信用評等規範至BB等級以上、開放證券商得自行買賣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含普通公司債)且不適用信用評等應達一定等級以上規定、放寬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支出總額度為證券商淨值之30%,以及將證券商因擔任境外ETF或國外成分證券ETF參與證券商持有部位納入境外避險額度。 另為滿足專業投資人投資需求及促進證券商業務發展,本次並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函令規定,包括放寬證券商得接受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之外國證券交易所範圍,不受當地國家主權評等限制;以及放寬證券商得接受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中央政府債券、其他外國債券及證券化商品之信用評等至BB等級以上。 上述放寬證券商自行及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範圍之措施,預計將可提升證券商之投資彈性與效率、提供專業投資人多元化投資管道,吸引專業投資人資金回流,並增加證券商之業務發展及就業,進而使整體資本市場及證券產業健全發展。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 同意元大商業銀行申請轉投資設立元大國際租賃(股)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於101年10月16日同意元大商業銀行申請轉投資設立元大國際租賃(股)公司,投資金額新臺幣6億元。案經審查符合銀行法等相關規定,爰同意該行轉投資設立100%持股之租賃子公司。 金管會表示,元大商業銀行目前僅轉投資設立元大財產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及元大國際人身保險代理人(股)公司,本次申設租賃子公司後,將可擴大集團事業經營觸角,提供客戶更多元金融服務。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 近期提升證券期貨業競爭力相關措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為推動「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計畫及「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方案,近期已積極修訂相關法令放寬多項措施,以吸引優質臺商回臺上市(櫃)、增加我國金融商品之多樣性、滿足投資人之多元需求,並提升我國證券期貨相關產業之競爭力。近期開放措施如下: 一、 開放國內證券商受託、自行買賣大陸地區政府或公司在海外發行或經理之有價證券(如新加坡S股、香港H股)及辦理連結該等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含結構型)商品業務: 為滿足我國投資人需求及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以提升其國際競爭力,並降低投資人之交易成本及強化其權益之保障,爰開放證券商辦理上述業務,擴大證券商發展空間,培植本地金融人才,作為發展我國資產管理業務之基石。 二、開放證券商得開立人民幣帳戶: 證券商保有將人民幣兌換為美元或其他貨幣之決策空間,可選擇匯率最有利的時候進行換匯,降低匯率與作業成本,提升投資收益。 三、開放陸資持股逾30%、具臺商背景之外國發行人得專案申請來臺上市(櫃): 以吸引優質臺商回臺上市,提供投資人良好投資標的並可將經營獲利成果回饋投資人,擴大臺灣資本市場成為國際化籌資平台。 四、 開放國內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海外人民幣債券,並鼓勵OBU銀行優先投資: 為使公開發行公司有人民幣資金用途需求者,可增加其籌措資金之管道外,亦可使OBU銀行提升資金運用效益,並積極協助國內企業發展。 五、 取消投信基金及全委資產投資大陸有價證券限制: 為增加投信基金及全委資產之投資操作彈性,以提升國內資產管理業之競爭力,投資人亦可透過投信基金投資大陸有價證券,取消投信基金及全委資產投資大陸有價證券30%限制。 六、 開放投信得募集發行人民幣計價基金: 為促進基金商品多樣性,以滿足投資人之多元化需求,開放投信事業得募集以人民幣計價之基金。惟本項事涉投信基金須於外匯指定銀行開立人民幣存款專戶,故實際業務將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辦理並俟國內指定銀行得辦理人民幣存款業務後運作。 七、 開放外幣計價基金交割款項得以新臺幣收付: 按現行法令規定,投信事業申請募集發行外幣計價基金,其交割款項之收付均需以外幣為之。為降低投資人換匯之交易成本,並提高其投資外幣計價基金之意願,將開放投信事業申請募集發行外幣計價基金,其交割款項得以新臺幣收付。 八、 簡化基金審核程序,研議逐步採基金申報生效制: 為縮短投信基金之審核時程,俾利國內投信業者掌握發行時機,因應市場變化,適時推出基金產品供投資人選擇,本會已預告修正擴大基金適用申報生效制之範圍(預計11月完成修正)。 九、 開放投信發行同時含有新臺幣及外幣計價級別之多幣別基金時,其外幣計價級別亦得於國內募集發行: 為提供國內投資人多元選擇並利投信事業跨境銷售,未來投信事業得發行含新臺幣級別及外幣級別之多幣別基金,在臺銷售者包括新臺幣級別及外幣級別,另亦得在國外銷售外幣級別(預計11月完成修正)。 未來金管會並將積極推動「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計畫及「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方案,持續檢討相關法規,以滿足投資人多元化的投資需求及健全證券期貨產業之發展。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金管會提醒銀行業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遵守相關規定
銀行業(包括銀行及信合社)基於合作推廣或共同行銷關係,提供人力從事保險業務招攬行為,應依「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及合作推廣等相關規定辦理。
金管會表示,鑑於目前銀行通路銷售之保險費收入約佔全體通路之六成,且日常監理中亦時有接獲客戶申訴銀行通路端有不當招攬保險之行為。為強化銀行通路銷售保險之管理及減少不當銷售之爭議,金管會業於101年9月28日邀請銀行公會、信合社及其會員代表開會研商,並於101年10月17日發函銀行公會及信聯社轉知會員,銀行業提供人力從事保險招攬業務尚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約束該等登錄在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之人員,不得利用客戶之存款資料進行誤導或不當行銷方式勸誘、推介與客戶風險屬性不相符之保險商品,亦不得僅以定期存款與保險商品間之報酬率為差異比較,而忽略各類商品之風險特性及產品屬性,或未就報酬與風險為衡平對稱之揭露。
二、銀行業對於提供人力從事銀行保險招攬業務所產生之申訴案件,應予受理,並協助客戶與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進行聯繫協商。
三、銀行業應落實銀行保險業務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並應督導其保險代理人子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子公司建立並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銀行業對於提供人力從事銀行保險招攬業務所產生之申訴案件,應先行檢視有無違反銀行保險業務相關規定之缺失。
金管會並表示,將持續督促銀行業者落實銀行保險業務之內部控制,以健全銀行業風險管理,確保金融消費者之權益。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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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102年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調整建議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業務會報通過明(102)年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簡稱本保險)費率調整建議草案。金管員表示,該會每年均依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下簡稱保發中心)所提本保險費率精算報告,定期檢討本保險費率,依據該報告費率精算結果,本保險因101年3月1日起死殘保額由新臺幣(以下同)160萬提高至200萬以及101年整體純保費應調整而未調整,102年度整體純保費需調升26.1%,然考量特別準備金餘額尚可支應下,以及各類車種附加費用佔總保費比例之合理性,本次費率調整建議草案,僅就機車一年期及二年期之總保費予以調降,機車整體平均調降1.3%、汽機車整體平均調降0.6%。本建議草案之各車種總保費與現行費率比較表如附件。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自民國87年實施迄今,已逾14年,根據保發中心統計資料,截至101年8月底止,投保本保險之汽機車車輛數已達1,744萬餘輛,其中包括汽車709萬輛及機車1,035萬輛;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理賠人次累計已超過259萬人次,累積理賠金額約1,682億元,此外,已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之補償件數為28,886件,累積補償金額約69億元,在在顯示本保險對車禍受害人及其家屬頗具幫助,且已成為我國社會安全制度之重要一環。
本保險自87年開始施行以來,除分別於89年8月10日將死亡及最高殘廢給付由120萬元提高至140萬元、94年3月1日調升為150萬元、99年2月28日調升為160萬元、101年3月1日再調升為200萬元外,並已分別於90年7月至100年3月共9次調降費率,累計降幅達47.4%。
本次費率調整建議草案於預告完畢後,將續依本法第45條第1項規定,提請本保險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預定於本(101)年11 月底前完成本會與交通部之會銜修正發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之行政程序作業。關於本案之施行日期,仍須考量保險公司提供被保險人本保險之續保通知作業需3個月之前置作業時間,故援例預訂自明(102)年3月1日開始施行。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第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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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度第3季辦理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工作重要事項
為推動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業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01年度第3季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工作已辦理情形如下:
一、督導臺灣證券交易所辦理講座,針對牛熊證與權證之商品特性、應注意投資風險及新推出權證資訊揭露平台之應用等向投資大眾宣導,活動自101年7月14日至8月30日於北、中、南部辦理16場,增進投資人對權證之知識。
二、督導臺灣證券交易所於101年6月9日至8月10日在台北、台中、高雄、金門及澎湖地區辦理7場「全國教師暑期證券知識研習營」,宣導「證券投資觀念」、「個人理財與稅務規劃」、「金融消費與個人權益保護」等主題,增進全國中小學及大專院校教師證券金融知識,建立正確投資理財觀念,進而傳授全國青年學子正確投資理財觀念,並於101年7月14日至7月15日督導證券櫃臺買賣中心舉辦「金融證券菁英種子培育營」,以培育優秀證券專業人才。
三、近來發現有非法地下期貨業者假借合法期貨商名義,向交易人招攬期貨業務,為避免交易人誤信致權益受損,督導期貨公會設置查詢專線(02-87737303#832)提供民眾查詢瞭解招攬之業者及人員是否為合法期貨商及從業人員;及建置「期貨交易人開戶智慧秘笈」網站,已於101年7月3日起在期貨公會網頁正式上線,民眾可以上網查閱,以保障自身權益。
四、持續督導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規定辦理各項保護業務,經統計投保中心101年第3季對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已提供電話諮詢2,309通、接獲書面及網路申訴130件。另截至9月底,已累計受理158件團體訴訟案件,其中22件獲法院民事判決勝訴確定,有68件和解。
金管會表示,未來持續督導各周邊單位推廣教育宣導,傳達各項業務訊息、重要政策及制度變更等,以達健全市場發展及保護投資人權益之目的。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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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電話方式購買保險應注意事項
近年來保險行銷通路趨於多元化發展,而電話行銷業務已提供消費者方便購買保險之管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避免電話行銷人員不當招攬衍生爭議,已訂有「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供保險業者遵循,以強化對消費者之保障。
金管會表示,保險公司透過電話行銷招攬保險須經要保人之同意,於招攬傳統型人壽保險前應將保單條款內容提供要保人並給予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非經確認審閱,不得訂定保險契約,另電話行銷之過程與成交紀錄均須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保存期限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期滿後5年,且若對因電話行銷過程溝通不良所造成之爭議,保險公司應作有利於要保人之解釋及處理。爰消費者若未於電話線上明確同意投保,或僅表示考慮、請保險公司寄送相關資料後再做決定等,事後卻收到保險公司寄發之保單,且未於收到保單後10日內撤銷契約,仍得向保險公司主張該保險契約不成立,亦得要求保險公司提供錄音備份。
金管會呼籲消費者若有因電話行銷保險引起之爭議,可依前述規定向保險公司申訴主張其權利,如未獲公平合理處理,得再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以確保自身之權益。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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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月17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月18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8199,上市公司)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5,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50,000,000元乙案,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3第2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放寬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範圍
叁、放寬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得接受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範圍
肆、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人民幣計價基金且外幣計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以新臺幣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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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與五大公會共同舉辦「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方案」說明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該會與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等五大公會共同合作,於本(17)日舉辦「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方案」說明會,由金管會陳主任委員裕璋主持,並邀請行政院陳院長冲蒞臨致詞。出席的金融業代表包括各金融業同業公會,以及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證券投信投顧業及保險業各業代表等近三百人與會。
陳院長於致詞時以他過去在民間企業服務時所瞭解的經驗為例,說明過去部分國人理財可能透過境外金融機構提供,但對投資人保障往往不足。因此,行政院在規劃黃金十年之金融發展策略中,將「發展以本地人才為基礎之跨國資產管理業務」納入主軸政策,即是強調培育本地金融人才的重要性,希望臺灣人的錢在臺灣的金融機構由臺灣人管理,俟本地金融人才培育見到成果,亦可進一步發展為非居住民提供資產管理服務。因此現今在「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MOU)基礎下,國人理財時不論在幣別上有多一人民幣選擇,在商品的設計上,亦可有多元化之彈性,以進一步培育臺灣資產管理人才,使臺灣的金錢資本進而轉化為臺灣的人才資本。
金管會陳主任委員表示「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方案」推動後,目前由香港等境外金融機構承作的業務,即能移由國內金融機構就近提供服務,提供國人便利服務,並促進國內就業。相關具體措施如證券商開立人民幣帳戶、國內投信基金100%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證券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得連結美國N股、香港H股、新加坡S股等均已上路;其他包括商業銀行得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開放金融機構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得連結大陸地區利率與股價等標的、投信事業可以發行人民幣計價基金、多幣別基金以及簡化基金審核程序等多項具體措施亦將於10月底陸續完成法規修正。金管會正積極研議開放證券商在我國境內從事離境證券業務,期將目前海外金融機構辦理之業務,由國內券商辦理以增加國內證券商業務發展空間。
本次說明會共分為六個場次,首先由金管會銀行局桂局長先農說明本方案的計畫內容,係一個願景、三大領域、四項策略、八個重點,八個重點包括發行各種人民幣計價金融商品、放寬國內基金與結構型商品投資或連結大陸標的、增加銀行可提供客戶之理財商品、開放金融機構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有價證券、扶植國內全權委託業者擴展海外市場資產管理業務、研議擴充外匯市場理財商品操作彈性、研議推動離境證券業務,以及提供業務差異化管理誘因、鼓勵銀行培育人才等。
透過本方案的實施,期能達成「國人服務國人理財」之願景,使國人在國內即可取得相關金融商品服務,毋須迂迴到海外投資,對企業可提供更彈性之財務規劃及衍生性商品避險操作,對金融產業而言,可以開創新業務、新商品、新客戶,擴大業務服務範疇。主管機關並落實在興利方面,提供金融機構一個更有利的經營環境;在防弊方面,監督業者控管業務風險。
第二場次邀請銀行公會代表蕭子昂先生報告金融業如何結合銀行通路及商品開發提供優質之理財服務之主題,除肯定政府政策方面明確、態度積極外,並期許金融業能積極投資商品研發,並可向外延伸拓展區域理財平臺,產生規模經濟,在臺灣現有已經很好的人才及經營環境基礎下,打造可與香港、新加坡競爭的國人理財平臺。
第三場次邀請信託公會代表李鐘培先生分享外國經驗之亞太及大中華理財市場商品與趨勢綜覽,提出ECFA簽訂為臺灣帶來機會,觀光、臺商回流及高齡化趨勢亦帶來臺灣財富管理之商品,而政府所推動之相關開放措施除使國內理財商品帶來重大突破外,對於臺灣金融人才之培育亦有很大之助益。
第四場次邀請銀行公會代表管國霖先生報告國際銀行人才養成技術對我國金融業之啟發,認為政府推動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的政策,幫助金融產業成長,可提供金融人才發揮的舞台,並提出國人理財平臺可在數位化銀行、退休金規劃管理、人民幣理財、動態風險管理、資產多元化創造未來的金融商機,金融業亦可積極思考培育相關人才,甚至是跨領域人才與金融產業之結合可能對金融業帶來之效益。
第五場次邀請證券投信投顧公會代表陳朝燈先生報告提升資產管理技術之展望,特別感謝中央銀行與金管會近期所推動之相關措施,使投信事業得以擴展資產管理之規模與擴充理財產品項目,有助於資產管理業者獲利與技術發展,國內業者更應以國際視野,架構亞太區域之研究團隊與網絡,俾利臺灣參與國際資產管理市場。
最後第六場次邀請證券商公會代表丁紹曾先生報告證券業之市場契機,說明近期政府所開放之相關措施對於證券商業務帶來新的商機,並說明證券商未來若能辦理離境證券業務,將可使過去透過證券海外子公司的客戶、業務移回臺灣辦理,善用母公司資本規模及掌握產業鏈完整之優勢,有助於證券商未來之業務發展。
金管會表示,透過本次說明會,有助於主管機關與金融業者就發展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相關議題進行實質交流,希望讓金融業者與政府部門共同努力,積極開發金融商品及培養本地金融人才,以深化我國理財業務與金融市場的發展。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林珈慧
聯絡電話:8968-979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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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證券商自行及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範圍
為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及提升其國際競爭力,金管會經參酌證券業者之建議,修正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函令規定,重點包括刪除現行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於11個國家、18個交易所交易之限制、放寬證券商自行買賣債權性質投資標的及店頭避險交易相對人之信用評等規範至BB等級以上、開放證券商得自行買賣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含普通公司債)且不適用信用評等應達一定等級以上規定、放寬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支出總額度為證券商淨值之30%,以及將證券商因擔任境外ETF或國外成分證券ETF參與證券商持有部位納入境外避險額度。
另為滿足專業投資人投資需求及促進證券商業務發展,本次並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函令規定,包括放寬證券商得接受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之外國證券交易所範圍,不受當地國家主權評等限制;以及放寬證券商得接受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中央政府債券、其他外國債券及證券化商品之信用評等至BB等級以上。
上述放寬證券商自行及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範圍之措施,預計將可提升證券商之投資彈性與效率、提供專業投資人多元化投資管道,吸引專業投資人資金回流,並增加證券商之業務發展及就業,進而使整體資本市場及證券產業健全發展。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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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元大商業銀行申請轉投資設立元大國際租賃(股)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於101年10月16日同意元大商業銀行申請轉投資設立元大國際租賃(股)公司,投資金額新臺幣6億元。案經審查符合銀行法等相關規定,爰同意該行轉投資設立100%持股之租賃子公司。
金管會表示,元大商業銀行目前僅轉投資設立元大財產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及元大國際人身保險代理人(股)公司,本次申設租賃子公司後,將可擴大集團事業經營觸角,提供客戶更多元金融服務。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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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提升證券期貨業競爭力相關措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為推動「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計畫及「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方案,近期已積極修訂相關法令放寬多項措施,以吸引優質臺商回臺上市(櫃)、增加我國金融商品之多樣性、滿足投資人之多元需求,並提升我國證券期貨相關產業之競爭力。近期開放措施如下:
一、 開放國內證券商受託、自行買賣大陸地區政府或公司在海外發行或經理之有價證券(如新加坡S股、香港H股)及辦理連結該等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含結構型)商品業務:
為滿足我國投資人需求及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以提升其國際競爭力,並降低投資人之交易成本及強化其權益之保障,爰開放證券商辦理上述業務,擴大證券商發展空間,培植本地金融人才,作為發展我國資產管理業務之基石。
二、開放證券商得開立人民幣帳戶:
證券商保有將人民幣兌換為美元或其他貨幣之決策空間,可選擇匯率最有利的時候進行換匯,降低匯率與作業成本,提升投資收益。
三、開放陸資持股逾30%、具臺商背景之外國發行人得專案申請來臺上市(櫃):
以吸引優質臺商回臺上市,提供投資人良好投資標的並可將經營獲利成果回饋投資人,擴大臺灣資本市場成為國際化籌資平台。
四、 開放國內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海外人民幣債券,並鼓勵OBU銀行優先投資:
為使公開發行公司有人民幣資金用途需求者,可增加其籌措資金之管道外,亦可使OBU銀行提升資金運用效益,並積極協助國內企業發展。
五、 取消投信基金及全委資產投資大陸有價證券限制:
為增加投信基金及全委資產之投資操作彈性,以提升國內資產管理業之競爭力,投資人亦可透過投信基金投資大陸有價證券,取消投信基金及全委資產投資大陸有價證券30%限制。
六、 開放投信得募集發行人民幣計價基金:
為促進基金商品多樣性,以滿足投資人之多元化需求,開放投信事業得募集以人民幣計價之基金。惟本項事涉投信基金須於外匯指定銀行開立人民幣存款專戶,故實際業務將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辦理並俟國內指定銀行得辦理人民幣存款業務後運作。
七、 開放外幣計價基金交割款項得以新臺幣收付:
按現行法令規定,投信事業申請募集發行外幣計價基金,其交割款項之收付均需以外幣為之。為降低投資人換匯之交易成本,並提高其投資外幣計價基金之意願,將開放投信事業申請募集發行外幣計價基金,其交割款項得以新臺幣收付。
八、 簡化基金審核程序,研議逐步採基金申報生效制:
為縮短投信基金之審核時程,俾利國內投信業者掌握發行時機,因應市場變化,適時推出基金產品供投資人選擇,本會已預告修正擴大基金適用申報生效制之範圍(預計11月完成修正)。
九、 開放投信發行同時含有新臺幣及外幣計價級別之多幣別基金時,其外幣計價級別亦得於國內募集發行:
為提供國內投資人多元選擇並利投信事業跨境銷售,未來投信事業得發行含新臺幣級別及外幣級別之多幣別基金,在臺銷售者包括新臺幣級別及外幣級別,另亦得在國外銷售外幣級別(預計11月完成修正)。
未來金管會並將積極推動「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計畫及「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方案,持續檢討相關法規,以滿足投資人多元化的投資需求及健全證券期貨產業之發展。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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