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週休二日」新制施行,勞動部預告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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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異動日期: 106-03-17
《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施行以來,針對各界適應新法面臨問題,勞動部已陸續研議相關配套作為。其中有關「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已於今日預告。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修正建議者,得於106年3月27日前陳述意見。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勞動基準法》修法,主要目的係為落實週休二日、降低勞工工時、避免過勞。為協助業者調適,勞動部藉由「宣導、輔導、檢查」三個階段,希望雇主和勞工都可以適應這項法規, 4月即將進入輔導期,目前規劃三大重點,包含「臨廠輔導」、「集體輔導」和「申請輔導」:
一、臨廠輔導:以高工時、易過勞和經常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業者為主,直接至事業單位說明週休二日新制之規定。
二、集體輔導:與縣市政府合作,對區域或同性質之產業進行集體說明。
三、申請輔導:接受個別廠商申請客制化診斷協助,規劃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中、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及各縣市政府作為窗口,供事業單位提出申請輔導措施。
週休二日新制施行後,勞動部持續透過各種管道,聽取並蒐集各界意見,積極進行相關配套作業及宣導計畫:
一、勞動部網站首頁建置「週休二日」新制專區,針對各地方政府及外界所提疑義,持續更新常見問答QA,提供「特別休假試算系統」及「加班費試算系統」,以利民眾運用。
二、研修「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及相關函釋。
三、研擬相關子法,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7項訂定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四、召開勞動基準諮詢會,針對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行業,協助業者適用彈性工時規定。
五、研議檢討現行勞動基準法84條之1工作者之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及監護工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
六、跨部會合作,盤點產業因應新法施行衍生問題,共同研議產業別之「週休二日調適指引」。
七、協同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相關部會及勞雇團體等辦理「週休二日」修法重點宣導及說明,至少100場次。同時持續協助事業單位自主檢視管理制度是否適法、辦理勞動檢查說明會,至少300場;並派遣勞動檢查員親赴事業單位協助輔導,至少1萬5,000場次。
勞動部感謝各界所提出之問題及意見,該部審慎研議以施行細則及函釋處理。「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係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下,針對通案所為之原則性解釋及補充,俾利本法之貫徹施行。草案於今日預告,共計修正16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雇主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內容及方式,以確明勞雇雙方權利義務。
二、明定特別休假給假期間、年度終結發給未休工資之時間點及未休工資之計算方式:
(一)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30日內,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
(二)勞工依法取得之特別休假,勞雇雙方得協商以到職日起算之周年制、曆年制或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給假。
(三)於勞雇雙方所約定給假期間之年度終結期日或契約終止時、雇主應按未休日數,發給1倍工資。按月計酬勞工之1日工資,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換算。
(四)因年度終結而未休之工資,雇主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因契約終止而未休之工資,雇主應於契約終止日或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
三、雇主如使勞工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外或休息日工作,屬於延長工作時間。
四、為與時俱進,明定出勤紀錄之記載方式包括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五、明定國定假日適逢例假或休息日,應予勞工補假,保障國定假日權益。配合勞工國定假日回歸內政部一致之規範,刪除現行條文第23條。
六、明定本法第39條所定雇主使勞工於休假日工作之情形,係指於第37條之休假及第38條之特別休假工作。
七、刪除童工之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70%之規定,落實同工同酬原則,使童工併受基本工資規定之保障。
八、配合本法第74條第4項新增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接獲申訴後處理期間等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48條。
九、有關禁止雇主對於申訴勞工所為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處分等規定,已提升至本法第74條第2項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49條。
勞動部強調,新法實施以來,各界尚在調適期,現階段採宣導、輔導之循序漸進方式,未來仍將持續瞭解各行各業適應情況與面臨之困難,適時予以協助解決,以落實勞動法令,保障勞工權益。
- 業務單位: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聯絡電話: 02-8995-6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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