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7日 星期五

upn-taiwan financial-stock-03-17-06-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6年3月17日) 2017-03-17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6年3月20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安聯DMAS全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開放式傘型於國內募集投資國內外之「安聯DMAS全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一案,自106年3月17日申報生效。該傘型基金之2檔組合型基金分別為「安聯DMAS核心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安聯DMAS 50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各新臺幣150億元整,新臺幣級別100億元、美元級別等值新臺幣50億元,並各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本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各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3億元。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本國子基金及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本數);自成立日起三個營業日後,至少應投資於五個以上子基金,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安聯DMAS全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新臺幣300億元額度涉及資金之匯出入,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募集前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始得募集該基金。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李科長 聯絡電話:2774-7253 參、處遠昇科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代號3089)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6年3月17日 二、受裁罰對象:遠昇科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施○○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0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遠昇科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月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處分普萊普雷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並於同年月4日與鑫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股權買賣契約,交易金額為新臺幣437,340仟元,惟並未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0條規定之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張科長 聯絡電話:2774-7409 肆、國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6年3月17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分公司經理人程○○、業務人員李○○及賴○○。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國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景新分公司經理人程○○、業務人員李○○及賴○○有非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露客戶委託事項及其他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五、處分結果:分公司經理人程○○、業務人員李○○及賴○○: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國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其處暫停執行業務1個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涂科長 聯絡電話:2774-7338 瀏覽人次: 135   更新日期: 2017-03-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6年3月17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6年3月20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安聯DMAS全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開放式傘型於國內募集投資國內外之「安聯DMAS全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一案,自106年3月17日申報生效。該傘型基金之2檔組合型基金分別為「安聯DMAS核心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安聯DMAS 50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各新臺幣150億元整,新臺幣級別100億元、美元級別等值新臺幣50億元,並各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本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各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3億元。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本國子基金及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本數);自成立日起三個營業日後,至少應投資於五個以上子基金,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安聯DMAS全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新臺幣300億元額度涉及資金之匯出入,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募集前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始得募集該基金。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李科長  聯絡電話:2774-7253
 
參、處遠昇科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代號3089)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6年3月17日
二、受裁罰對象:遠昇科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施○○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0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遠昇科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月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處分普萊普雷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並於同年月4日與鑫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股權買賣契約,交易金額為新臺幣437,340仟元,惟並未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0條規定之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張科長 聯絡電話:2774-7409
 
肆、國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6年3月17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分公司經理人程○○、業務人員李○○及賴○○。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國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景新分公司經理人程○○、業務人員李○○及賴○○有非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露客戶委託事項及其他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五、處分結果:分公司經理人程○○、業務人員李○○及賴○○: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國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其處暫停執行業務1個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涂科長  聯絡電話:2774-7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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