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8日 星期一

upn-financial news-stock-05-08-0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6年5月8日) 2017-05-08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6年5月9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濟南大自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上市公司;4763)申報發行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上限總額新臺幣505,000千元乙案,該公司因於106年5月3日始完成副本抄送相關單位,爰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條第1項規定,自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即日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陳科長 聯絡電話:2774-7120 四、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代號9989)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4,99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49,900,000元乙案,核有申報書件不完備及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林科長 聯絡電話:2774-7115 貳、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第一次追加募集「柏瑞特別股息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1次追加募集「柏瑞特別股息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外幣計價級別總面額等值新臺幣200億元,追加募集後,新臺幣級別總面額維持新臺幣100億元、外幣級別總面額提高至等值新臺幣300億元,合計最高發行總面額為等值新臺幣400億元,自106年5月8日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邱科長 聯絡電話:2774-7224 參、處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6年5月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郭○○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於105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截止日為106年4月30日,遇假日順延至106年5月2日)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105年度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鍾科長 聯絡電話:2774-7343 相關附件 預計106.05.09生效案件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6年5月8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6年5月9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濟南大自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上市公司;4763)申報發行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上限總額新臺幣505,000千元乙案,該公司因於106年5月3日始完成副本抄送相關單位,爰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條第1項規定,自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即日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陳科長  聯絡電話:2774-7120

四、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代號9989)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4,99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49,900,000元乙案,核有申報書件不完備及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林科長  聯絡電話:2774-7115

貳、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第一次追加募集「柏瑞特別股息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1次追加募集「柏瑞特別股息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外幣計價級別總面額等值新臺幣200億元,追加募集後,新臺幣級別總面額維持新臺幣100億元、外幣級別總面額提高至等值新臺幣300億元,合計最高發行總面額為等值新臺幣400億元,自106年5月8日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邱科長  聯絡電話:2774-7224

參、處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6年5月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郭○○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於105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截止日為106年4月30日,遇假日順延至106年5月2日)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105年度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鍾科長  聯絡電話:2774-7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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