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會通過「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日期:106-02-02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日通過衛福部擬具的「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林全表示,請衛福部積極向立法院各黨團及相關團體溝通說明,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衛福部表示,為配合「行政法人國家藥物審查中心」設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的藥物,其查驗登記的程序修正為二階段,因此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藥物查驗登記程序:配合藥物審查中心之設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藥物,查驗登記程序修正為先向藥物審查中心申請技術性資料認可證明,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藥物許可證之二階段。(修正條文第39條及第40條)
二、藥物許可證登記事項之變更程序:登記事項涉及技術性資料審查,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者,變更程序修正為二階段。(修正條文第46條)
三、配合本次修正條文,增訂違反相關規定之罰則。(修正條文第92條)
四、依本法申請技術性資料審查未獲認可,或申請藥物許可證核發未獲核准者,得分別提出申復、訴願或行政訴訟。(修正條文第99條之1)
衛福部表示,為配合「行政法人國家藥物審查中心」設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的藥物,其查驗登記的程序修正為二階段,因此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藥物查驗登記程序:配合藥物審查中心之設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藥物,查驗登記程序修正為先向藥物審查中心申請技術性資料認可證明,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藥物許可證之二階段。(修正條文第39條及第40條)
二、藥物許可證登記事項之變更程序:登記事項涉及技術性資料審查,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者,變更程序修正為二階段。(修正條文第46條)
三、配合本次修正條文,增訂違反相關規定之罰則。(修正條文第92條)
四、依本法申請技術性資料審查未獲認可,或申請藥物許可證核發未獲核准者,得分別提出申復、訴願或行政訴訟。(修正條文第99條之1)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