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5日 星期四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3-07-25-金管會每日新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7月24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7月25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大魯閣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1432)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4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400,000,000元乙案,該公司因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102年7月23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金管會指定機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智擎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4162)申報發行普通股8,00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共計80,000,000元乙案,因申報書件不完備,該公司業於102年7月23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自102年7月23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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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明(103)年起,上市櫃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申報期限提前
「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修正條文業於102年6月5日總統令公布,公開發行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申報期限由原為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修正為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
考量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含興櫃公司)年度財報申報期限得延長至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基於監理之一致性,金管會於本(102)年6月26日發布令規定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含興櫃公司)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申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得延長至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申報。
自103年起,上市(櫃)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申報期限已縮短為三個月,請公司特別注意確實依規定申報。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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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於102年7月24日對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101年度辦理不動產取得業務專案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辦理不動產取得相關作業涉有缺失,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應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02年7月2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第168條第4項第3款及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或購入不動產,有未對土地持有人與共同開發人詳實辦理徵信、未有相關租金規劃與租賃市場調查及招租計畫等相關資料,分析預估收益率供決策參考、未能就相關假設情境之合理性檢附佐證資料等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處以罰鍰60萬元整。另查該公司承受擔保品,未能符合行為時本會101年8月28日金管保財字第10102513091號令規定,於取得後9個月內送件申請建照執照者,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3款規定處以罰鍰90萬元整。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保險業務及資金運用作業,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聯絡電話:(02)8968-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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