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並命該行解除舞弊行員職務
一、裁罰時間:99年8月5日(本會第314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板橋分行辦事員○○○97年11月至98年4月任職外匯經辦期間,以偽造客戶印章(簽樣)、無摺取款之方式,分次小額提取多名久未往來客戶之外匯存款,折合新台幣約為4,403,364元,而覆核主管亦未確實辦理覆核作業,核有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該行新臺幣200萬元罰鍰;另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該行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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