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因損失準備提列不足、漏列報逾期放款及授信檔卷遺失等三項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核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
一、裁罰時間:99年8月5日(本會第314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7年間一般業務檢查報告所列損失準備提列不足及漏列報逾期放款等二項缺失,不符「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2項規定;另該行有授信檔卷遺失之缺失,相關內部控制作業有欠嚴謹,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該行新臺幣5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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