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院:積極與社會各界溝通「週休二日」採「一例一休」制
- 日期:105-06-27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於今(27)日召開「行政立法政策協調會報」,行政院發言人童振源會後轉述表示,今日會報當中,關於推動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修法,勞動部說明,根據民調,81.1%的民眾贊成勞動部推動落實勞工「週休二日」的修法;85.8%民眾贊成「週休二日」為「一例一休」,而「週休二例」只獲得53.0%民眾支持;落實「週休二日」後,73.6%民眾贊成勞工國定假日放假天數比照公務人員。根據此民意調查結果,勞動部認為,「週休二日」的做法,採「一例一休」制是目前勞資雙方接受度較高的方案。
童發言人表示,經過討論之後,行政院與立法院民進黨黨團達成共識,會依照此方案積極與社會各界廣泛溝通。勞動部將在星期四送交行政院會,在通過之後,將送立法院審議,儘快完成勞動基準法修法。
童發言人進一步指出,針對「遠洋漁業條例」(草案)並配合修正「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及「漁業法」部分條文(簡稱漁業三法)修法事宜,經過外交部與農委會再次評估說明,為了確保我國遠洋漁業的永續經營,行政院與立法院民進黨黨團再度達成六項共識:
一、本會期結束前將通過漁業三法修法;
二、行政院將迅速成立跨部會專案工作小組,加強相關執法工作及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業活動(IUU)具體行動方案;
三、修正遠洋漁業條例審查會條文第十三條:第1項第5款有關遮蔽漁船標幟及第11款捕撈、持有禁捕魚種,刪除審查會所增列之「故意」一詞;
四、刪除遠洋漁業條例審查會條文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三條:不收取資源使用費,不成立遠洋漁業發展基金;
五、保留遠洋漁業條例審查會條文第三十六條(院版第三十五條):有關重大違規或遭禁止而強行出港未依期限直航至指定港口之罰則,維持行政院版文字;
六、保留遠洋漁業條例審查會條文第三十七條(院版第三十六條):有關重大違規之罰則,依委員會建議再區分為小船之級別,由三級改分為四級,增列「總噸位未滿50漁船」,罰緩額度為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撰稿:陳秀真,電話:02-23410648)
童發言人表示,經過討論之後,行政院與立法院民進黨黨團達成共識,會依照此方案積極與社會各界廣泛溝通。勞動部將在星期四送交行政院會,在通過之後,將送立法院審議,儘快完成勞動基準法修法。
童發言人進一步指出,針對「遠洋漁業條例」(草案)並配合修正「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及「漁業法」部分條文(簡稱漁業三法)修法事宜,經過外交部與農委會再次評估說明,為了確保我國遠洋漁業的永續經營,行政院與立法院民進黨黨團再度達成六項共識:
一、本會期結束前將通過漁業三法修法;
二、行政院將迅速成立跨部會專案工作小組,加強相關執法工作及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業活動(IUU)具體行動方案;
三、修正遠洋漁業條例審查會條文第十三條:第1項第5款有關遮蔽漁船標幟及第11款捕撈、持有禁捕魚種,刪除審查會所增列之「故意」一詞;
四、刪除遠洋漁業條例審查會條文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三條:不收取資源使用費,不成立遠洋漁業發展基金;
五、保留遠洋漁業條例審查會條文第三十六條(院版第三十五條):有關重大違規或遭禁止而強行出港未依期限直航至指定港口之罰則,維持行政院版文字;
六、保留遠洋漁業條例審查會條文第三十七條(院版第三十六條):有關重大違規之罰則,依委員會建議再區分為小船之級別,由三級改分為四級,增列「總噸位未滿50漁船」,罰緩額度為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撰稿:陳秀真,電話:02-2341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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