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月14日) |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月15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九豪精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6127,上櫃公司)申報募集與發行國內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上限總額新臺幣4億元乙案,核有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及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04年1月1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永豐期貨)及其受雇人張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55條第21款、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永豐期貨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其受雇人張員於擔任該公司受託買賣業務員期間有利用非公司受雇人從事期貨招攬開戶業務,且張員以永豐期貨營業處所電話與非公司受雇人聯絡進行前揭情事,該公司未善盡監督之責,另該公司辦理廣告費申請作業未依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定執行,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永豐期貨新臺幣12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永豐期貨停止受雇人張員1個月期貨經紀業務之執行。 參、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4年1月1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期貨)及其受雇人林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55條第21款、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凱基期貨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其受雇人林員於擔任該公司受託買賣業務員期間有利用非公司受雇人從事期貨招攬開戶業務,且林員以凱基期貨營業處所電話與非公司受雇人聯絡進行前揭情事,該公司未善盡監督之責,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凱基期貨新臺幣12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凱基期貨停止受雇人林員3個月期貨經紀業務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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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7日 星期六
upn-taipei news-financial-stock-01-17-2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月14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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