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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3日 星期三
upn-taipei news-insurance-2014-07-23-20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處案 -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辦理該公司一般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辦理國內有價證券投資作業及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核有多項缺失,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應依保險法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10萬元、予以糾正3次及限期改善。
一、裁罰時間: 103年6月2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68條第4項第9款及第171條之1第4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本次檢查仍發現國寶人壽有利害關係人資料未建檔情事、高階人員之任用有不符常規,對本會認定不適任人員卻屢次予以留任,以及以非正常編制之職銜取代正規編制職務等情事、對於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有未提報董事會有關表決權之執行情形、以及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有多項缺失,包含:資金運用有未依前次檢查意見降低投資單一個股集中度風險,反而持續買進增加風險,未落實執行停損機制等情事、支付予前總經理之未滿期報酬僅由董事長核定即予給付,未由薪資報酬委員會擬定建議後再提交董事會討論、處分所持有股票之投資決策及作業流程核有缺失、各項資金運用授權有未考量風險控管及例外管理之情事、風險管理委員會有未向董事會提出必要之風險管理改善建議之情事。本案應依保險法規定核處罰鍰210萬元、予以糾正3次及限期改善之處分。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4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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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處分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新光產物)作出處分,該公司承保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合作金庫)102年度商業火災綜合保險及住宅火災保險,對於投標、報價之保險費率釐訂過程有不當或欠缺合理之對價性,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停止辦理有關「商業火災保險」投標業務一個月。
一、裁罰時間:103年6月2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新光產物承保合作金庫102年度商業火災綜合保險及住宅火災保險,惟查該公司對上開保險投標、報價之保險費率釐訂過程有不當或欠缺合理之對價性,核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之情事,應依同條項規定予以糾正、停止辦理有關「商業火災保險」投標業務一個月。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7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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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處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表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安產物)承保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萬得福專案」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及171之1第5項規定予以處分。
一、裁罰時間:103年7月1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新安產物辦理「萬得福專案」之承保作業,違反保險契約之保險利益原則及未確實審閱要保人簽署或填報內容,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5目規定之情事,亦與同辦法第17條規定不符,爰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命新安產物停止銷售汽車竊盜損失保險新契約一個月。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7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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