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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3日 星期三
upn-taipei news-financial-examination-2014-07-23-21-金融機構收取服務費用應力求公平合理
金融機構收取服務費用應力求公平合理
有關報載金融服務收取手續費有欠合理等新聞,金管會提出相關說明如下:
一、金融服務費收取應符合合理、公開、透明之原則:
金融機構提供各項服務,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可以收取費用。參酌國外對金融服務費係採充分揭露之監理措施,依金管會前於100年1月13日之要求,各金融機構之金融服務如有收取服務費用,應將收費項目、收費計價單位及收費金額於契約中以顯著字體約定並於營業場所、機構網站等處揭示公告。另訂定各項金融服務之收費標準時,應參酌合理化之經營成本,且不得以不同名目重覆收取費用。
二、同時銀行公會及信聯社已彙整各銀行(信合社)具共通性之各項收費情形並公布於所屬網站之消費者專區,且定時更新相關資訊,消費者可充分比較、選擇。
三、 近年來,對於與民生經濟密切相關之信用卡、金融卡及電子票證等,金管會已明定手續費之收取上限,如信用卡掛失手續費不得逾新臺幣200元、金融卡補換發手續費不得逾100元、電子票證(記名式)掛失手續費不得逾200元等。
四、 另如屬客戶申辦金融服務所必須提供之基本物件(包括存摺、存單、金融卡、信用卡、密碼單、為辦理塗銷抵押權設定之債務清償證明、依主管機關規定應提供予客戶之對帳單)等,不得收費。
五、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並維持市場機能,金管會於103年7月21日再次發函請銀行公會及信聯社督導會員機構,切實依上開100年1月13日規定檢討金融服務費用收取之公平合理性,並落實執行。有關金融機構辦理情形,金管會並將納入金融檢查項目。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用合作社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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