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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5日 星期二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2-9-26-07-金管會每日新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9月25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9月26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沛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6248,上櫃公司)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股票18,607,166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台幣186,071,660元乙案,核因該公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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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與六大公會共同舉辦「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計畫」說明及業務研討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該會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等六大公會共同合作,於今(19)日舉辦「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計畫」說明及業務研討會,由金管會陳主任委員裕璋主持,並邀請行政院院長陳冲蒞臨致詞。出席的金融業代表包括各金融業同業公會,以及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等各業代表共計五百餘人。
陳院長於致詞時表示,兩岸特色金融早在三年前即開始紮根,自98年簽訂兩岸協議,並於98年11月16日簽訂銀行、保險、證券三個合作備忘錄,讓台灣的銀行及保險公司可至大陸設立據點。而去 (100) 年規劃「黃金十年、國家願景」計畫時,有關「金融發展」施政主軸即已納入「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及「建立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二項重點策略。本項計畫由金管會就兩岸特色金融進行細部基礎規劃、中央銀行負責促進兩岸清算協議進行,並已於101年8月31日完成簽訂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本次研討會的目的主要是具體呈現兩岸特色金融業務的內容,並提供各界討論及交換意見的管道。這是兩岸特色金融業務的開始,政府未來仍將會持續營造良好的環境,協助業者推動相關業務。
金管會陳主任委員表示,「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計畫」是一項行動計畫。本會與中央銀行、陸委會、經濟部等相關單位,將會持續地就兩岸金融市場發展的現況,以及業者實務的發展與需求,來調整計畫執行內容。希望能夠協助我國金融業擴大金融商品及經營範疇,提升金融服務業競爭力。
本次研討會共分為八個場次,首先登場的是由金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及保險局三位局長親自簡報「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計畫」內容及法規修正方向,並由中央銀行宋行務委員說明「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主要內容及後續重點工作。緊接著第二場次則是由銀行公會國際金融業務委員會主任委員張雲鵬先生,代表業者分享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後,外匯指定銀行(DBU)未來發展人民幣業務所帶來的龐大商機,其中有關貿易金融部分,預估開辦人民幣業務初期的二年內,人民幣存款預估將可達銀行總存款5%,兩岸跨境人民幣計價之貿易清算額佔率10%以上;並可開拓人民幣企業金融及衍生性商品等商機。在第三場次中,是由財金公司副總經理潘維忠先生,就如何架構具兩岸特色之金流服務基礎平臺及一卡兩岸通之相關規劃,提出詳細的說明,其中自98年、99年分別開放大陸地區發行之銀聯卡在臺POS刷卡消費及ATM提款以來,截至101年8月底止,銀聯卡在臺提款及刷卡消費之金額已分別超過新臺幣589億元及696億元,顯示兩岸人民消費往來日益頻繁,也提供了兩岸金融業務在這方面潛在龐大的商機。
下午第一個場次,則是探討金融業者十分關心的兩岸市場准入議題,主辦單位透過專題座談的方式,由銀行、壽險、投信投顧公會等三位理事長、券商公會黃常務理事及期貨公會監事會孫召集人,親自與主管機關的首長代表進行對話。在這場座談會中,雙方深入地探討與分析兩岸金融市場准入及業務拓展相關議題。接著分別由券商公會債券委員會委員黃黎明先生就「證券商在兩岸籌資平台之商機」,其中「企業發行人民幣計價公司債對證券市場之商機」部分,現行境外人民幣債券發行在2011年已達到人民幣119,765百萬元;此外,他也分享了國際版債券渠道架構,以及中國境內中小企業私募債的發行方式,在台灣發行人民幣債券可用母公司或銀行提供保證方式來增強信用。券商公會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委員會副召集人林廖進先生就「證券商自行、受託買賣大中華地區有價證券之利益分析」提出報告,他首先介紹了兩岸證券商合作的模式,深入地就現況與法規面提出分析;另外,他也就人民幣結算開放後可比照RQFII方式投資大陸證券市場等具體地提出建議。而投信投顧公會秘書長黃良瑞先生則分享投信發展大中華資產管理業務之優勢及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其中他就投信資產管理業務的產品研發與製造、周邊服務、銷售等投信資產管理業務,說明可有效帶動關聯產業業務成長與就業機會提出整體經濟效益,例如每100元管理資產可產出投信經理費1.32元、交易手續費0.39元、交易稅0.35元、保管費0.17元、銷售費0.5~1.5%(由銀行、證券商等各通路收取)。最後則由壽險公會理事林昭廷先生代表說明兩岸壽險業務發展重點,並提出台灣保險業滲透度達17%,大陸保險業滲透度僅有3%,顯示大陸保險市場有廣大的發展空間。
最後,綜合座談部分由金管會李副主任委員親自主持,率同金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三位局長,以及中央銀行行務委員,就與會金融業者提出的各項問題,進行雙向意見交流,對於與會人員提出來的問題,都由各單位主管逐一詳細回覆。最後,李副主任委員表示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對於金融產業具有特殊的利基,業者在開發市場的同時,也必須要注意風險控管。
金管會表示,透過本次研討會,有助於主管機關與金融業者就發展具兩岸特色金融業務相關議題進行實質交流,並瞭解業者實務的發展與需求,俾能動態調整計畫執行內容。希望讓金融業者與政府部門共同努力,提升金融業者的服務品質及競爭力,以及擴大對臺商、兩岸三地民眾之金融服務範疇,於大中華經濟圈優先取得商機,推升經濟成長的動能。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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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波國際(股)公司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案停止生效新聞稿
沛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6248,上櫃公司)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股票18,607,166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台幣186,071,660元乙案,核因該公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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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請設立雅加達代表人辦事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同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向印尼主管機關申請設立雅加達代表人辦事處。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基於印尼近年經濟成長發展,經該行評估印尼政經及金融概況,以及我國與印尼之雙邊貿易等情形,於當地設立海外代表人辦事處,將有助於深入了解當地金融環境及未來發展機會。
目前我國在印尼之分支機構,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民國86年間設立印尼子行,並於民國87年開始營運迄今。另金管會已於今(101)年3月同意上海商業銀行印尼之主管機關提出代表人辦事處之申請。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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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玉山商業銀行申請設立澳洲雪梨分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於101年9月25日同意玉山商業銀行向澳洲主管機關申請設立雪梨分行。
玉山商業銀行基於澳洲是南半球最活躍之經濟體之一,具有政治安定、經濟持續穩健成長及金融法規環境健全之特性,以及與我國雙邊經貿關係密切,爰規劃於雪梨設立海外分行,以擴大該行提供顧客之金融服務網絡。
金管會表示,本國銀行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華南商業銀行已在澳洲設立分行。另金管會已於今(101)年7月同意台灣銀行向澳洲主管機關提出設立雪梨分行之申請。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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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9月24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9月25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美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477)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21,024,853股乙案,該公司因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101年9月21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本會指定機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旭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3325)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00,000,000元乙案,因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前經金管會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101年9月24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自101年9月24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20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處榮電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9月2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榮電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葉OO。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於101年上半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公告申報101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對前開違規行為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參、處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9月2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陸OO。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於101年上半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公告申報101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對前開違規行為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肆、處映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9月2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映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曾OO。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映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於101年上半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公告申報101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對前開違規行為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伍、處茂晶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9月2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茂晶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劉OO。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茂晶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於101年上半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公告申報101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對前開違規行為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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