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並命該行解除舞弊行員職務
一、裁罰時間:100年7月7日(本會第362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三多分行理專余○○代客保管存簿、密碼與代客操作,行員劉員受理余員代客存、提款,兩者皆未依循該行內部規範。查本案余員違規期間達2年餘,糾紛金額達124萬餘元,期間該行未確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致無法有效督導及管理行員行為,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該行新臺幣200萬元罰鍰;另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該行員余○○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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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購買保險時相關書面資料應親自簽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再度提醒消費者於購買保險填寫要保書等書面資料,應親自於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欄位簽名,勿假手他人,以確保自身權益。
金管會指出,為防範道德性風險,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實務上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時,要保書上的被保險人應由本人親自簽名,或依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否則所投保之保險中若含死亡保險給付的契約將為無效。
金管會表示,實務上保戶需簽署的書面文件有要保書、金融機構轉帳授權書(含信用卡)、保單簽收回條、保單貸款申請書(如有申請)等,保戶應確實逐一檢視確認後再簽名,以避免衍生爭議。
金管會並呼籲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勿圖一時便利,未經當事人授權同意而幫要保人、被保險人代行簽名者,一經查獲,所屬公司應依據本會所核復業務員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各款情事時之統一懲處標準,將予以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資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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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訂於100年7月分別舉行7場「企業採用IFRSs負責人宣導會」
企業採用IFRSs負責人宣導會
一、各場次辦理時間與地點如下
場次
日期
主題
地點
第一場
7/12(二)
企業採用IFRSs負責人宣導會
台北-
台大集思會議中心國際會議廳
第二場
7/13(三)
企業採用IFRSs負責人宣導會
台中-長榮桂冠飯店
第三場
7/15(五)
企業採用IFRSs負責人宣導會
台北-台北國際會議中心
第四場
7/20(三)
企業採用IFRSs負責人宣導會
高雄-漢來大飯店
第五場
7/25(一)
企業採用IFRSs負責人宣導會
台北-台北國際會議中心
(僅限金融業參加)
第六場
7/26(二)
企業採用IFRSs負責人宣導會
新竹-喜來登大飯店
第七場
7/29(五)
企業採用IFRSs負責人宣導會
台北-台北國際會議中心
二、宣導會議程
時間
議程
主持人/主講人
13:30-
14:00
來賓報到
14:00-
14:10
主辦單位致詞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4:10-
14:30
主管機關政策說明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劉啟群委員
14:30-
15:00
IFRSs推動現況說明
臺灣證券交易所
15:00-
15:20
休息時間
15:20-
16:00
IFRSs轉換對企業之影響
蔡彥卿教授/張仲岳教授
16:00-
16:30
意見交流(問與答)
主持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劉啟群委員
證券期貨局長官、賦稅署長官、主講人、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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