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對於監察院就該會遲未就信用卡循環信用應以未繳帳款餘額計息之規範,納為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認有疏怠,提出糾正乙事之說明
金管會表示,針對監察院以消費者保護工作,應儘速推動,不應有任何延宕,認為其有延遲推動信用卡循環信用應以未繳餘額而提出糾正一節,該會充分瞭解監察院對於保護消費者權益之重視,且對於監察院之期待與建議,虛心接受。該會亦將秉持消費者保護法及金融監理法制所賦予之權責,持續推動保護消費者權益之工作。
惟鑑於外界對該會遲未強制規範信用卡循環信用計息應改以未繳帳款餘額計息部分,金管會說明如次:
一、 信用卡循環信用全額計息合理適法:
(一) 按信用卡相關交易流程,特約商店在接受持卡人刷卡消費時,需向發卡機構要求授權,而在該店刷卡機接獲授權碼後,特約商店始准許持卡人刷卡消費。收單機構則於持卡人刷卡交易當日(稱為交易日)或其後數日內代發卡機構墊款,而發卡機構則依國際信用卡組織之清算機制,於收單機構請款時,於當日或其後數日內撥付款項(稱入帳日,即墊付日)給收單機構。由上可知,持卡人於刷卡交易時,係憑發卡機構之信用,而享有先消費後付款之利益;如持卡人使用循環信用時,因已預先在交易日憑藉發卡機構之信用而取得商品或服務,依民法利息之法律意義,持卡人從交易日開始依墊付之全額本金計付約定利息予發卡機構,適法合理。
(二) 信用卡循環信用計息亦經法院判決肯認銀行從墊款日(即入帳日)全額起息之請求。
二、 國外作法:
查英國、美國及加拿大等國對信用卡之管制法規,並未規定起息日應為何日,而在實務上均以交易日為起息日,並依全額本金計收利息,早於我國目前發卡機構大多以墊付日起息之作法。另美國縱使最近大幅改革其信用卡法令(即The Credit Card Responsibility and Disclosure Act of 2009),除加強要求發卡機構之資訊揭露及說明義務外,仍未強制規定起息日。續查,新加坡管制信用卡之法令規定應以墊付日為約定利息之起息日,惟其信用卡年利率上限為24﹪,高於我國年利率上限20﹪。
三、 該會自95年起,即不間斷居間協調銀行公會與消保團體,期能就信用卡循環信用計息,謀求雙方共識: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屬對於雙方契約關係規範,主管機關介入規範雙方契約,係為建立公平合理之契約關係,換言之,主管機關係消費者與業者間之橋樑,全力促進雙方關係能更合理,避免業者以強勢地位訂定不利消費者之契約條款。如前所述,以全額計息有其事實基礎及合理性,與國際作法一致,就要求未繳帳款餘額計息,銀行業者為提供服務之一方,亦需其同意,鑑於外界對於以未繳帳款餘額計息有所期待,因此金管會亦不間斷居間協調銀行公會,期望銀行業能以促進消費關係和諧,考量改變現有營業模式,因而於本年(99)初最終協調銀行業者願釋出善意調整現有營業模式,改以未繳帳款餘額計息。此種「未繳帳款餘額計息」作法,係全球首見,觀之世界其他國家,並無由政府機關規定信用卡業務須以「未繳帳款餘額計息」計息之相關立法例。
四、以未繳帳款餘額計息,涉及作業系統調整
此計息方式改變之規定,發卡機構均須進行作業系統調整,鑑於複雜度高且涉及帳務正確性,須測試無虞方能上線,雖然銀行業反映至少須一年以上之調整期,惟該會認為儘早實施能儘早減輕消費者負擔,經參酌美國信用卡改革方案有關禁止發卡機構調高既有帳款餘額適用之利率,僅給予9個月調整期,於明年(100年)4月27日即應施行。
金管會再次表示,謝謝大眾對該會之指正與勉勵,未來該會亦將繼續促進銀行業與消費者雙方契約關係之合理與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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