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會通過「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日期:106-05-11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文化部擬具的「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林全請文化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文化部表示,為建構創作自由支持體系,強化中介組織運作能量,希望加強支援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促進國家藝文多元化發展的任務;同時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並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精神,因此擬具「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3條)
二、增訂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為基金會之經費來源之一。(修正條文第5條)
三、增訂基金會董事、監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各該總人數三分之一;修正明定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董監事之人數限制。(修正條文第8條)
文化部表示,為建構創作自由支持體系,強化中介組織運作能量,希望加強支援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促進國家藝文多元化發展的任務;同時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並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精神,因此擬具「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3條)
二、增訂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為基金會之經費來源之一。(修正條文第5條)
三、增訂基金會董事、監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各該總人數三分之一;修正明定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董監事之人數限制。(修正條文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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