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6日 星期四

upn-taiwan premier meeting-04-06-02-行政院會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6-04-06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6)日通過衛福部擬具的「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林全請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加強對外說明,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衛福部表示,醫療法人具有高度公益性質,其法人治理及財產使用方式的良窳,對於整體社會環境影響甚鉅。為使醫療法人治理及財產使用健全發展,並建構良好醫療法人法制環境,因此擬具該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避免醫療法人董事長利用職務之便於不同醫療法人間從事不正之利益輸送,並強化財務、業務監督功能,提升法人治理效能,定明同一人不得同時擔任醫療財團及醫療社團法人之董事長或二以上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長、醫療法人應設置監察人、監察人不得兼任同一醫療法人之董事或職員及醫療財團法人之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親屬關係之限制。(修正條文第33條) 二、為求監督管理之一致性,維護醫療法人之獨立性及公益性,定明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規模以上之醫療財團法人,應置公益監察人一人,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就醫療法人章則、捐助章程及組織章程訂定相關準則之依據。(修正條文第33條、第42條及第47條) 三、為合理規範醫療財團法人之動產捐贈,定明醫療財團法人對外捐贈動產達一定數額或比率者應報經核准。(修正條文第36條) 四、為免醫療法人名稱相混淆,增訂醫療法人不得使用與其他醫療法人相同或易於使人誤認之名稱。(修正條文第40條) 五、為健全醫療財團法人治理,避免形成「萬年董事長」現象,定明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連選連任以一次為限,另為強化醫療財團法人之治理效能,爰將「社會公正人士」及「員工代表」納入其董事會成員。(修正條文第43條) 六、為彰顯醫療財團法人之公益性並促其善盡社會責任,就其提撥年度結餘辦理有關社會服務事項之提撥基準,由「醫療收入結餘」修正擴大為「收入結餘」,並增訂醫療財團法人應以其當年度未受限之稅後盈餘優先辦理提升員工薪資待遇及補充短缺人力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6條) 七、為強化醫療財團法人之資訊公開透明,定明醫療財團法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主動公開其章則、捐助章程及年度財務報告等事項。(修正條文第46條之1) 相關檔案

行政院會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6-04-06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6)日通過衛福部擬具的「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林全請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加強對外說明,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衛福部表示,醫療法人具有高度公益性質,其法人治理及財產使用方式的良窳,對於整體社會環境影響甚鉅。為使醫療法人治理及財產使用健全發展,並建構良好醫療法人法制環境,因此擬具該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避免醫療法人董事長利用職務之便於不同醫療法人間從事不正之利益輸送,並強化財務、業務監督功能,提升法人治理效能,定明同一人不得同時擔任醫療財團及醫療社團法人之董事長或二以上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長、醫療法人應設置監察人、監察人不得兼任同一醫療法人之董事或職員及醫療財團法人之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親屬關係之限制。(修正條文第33條)
二、為求監督管理之一致性,維護醫療法人之獨立性及公益性,定明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規模以上之醫療財團法人,應置公益監察人一人,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就醫療法人章則、捐助章程及組織章程訂定相關準則之依據。(修正條文第33條、第42條及第47條)
三、為合理規範醫療財團法人之動產捐贈,定明醫療財團法人對外捐贈動產達一定數額或比率者應報經核准。(修正條文第36條)
四、為免醫療法人名稱相混淆,增訂醫療法人不得使用與其他醫療法人相同或易於使人誤認之名稱。(修正條文第40條)
五、為健全醫療財團法人治理,避免形成「萬年董事長」現象,定明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連選連任以一次為限,另為強化醫療財團法人之治理效能,爰將「社會公正人士」及「員工代表」納入其董事會成員。(修正條文第43條)
六、為彰顯醫療財團法人之公益性並促其善盡社會責任,就其提撥年度結餘辦理有關社會服務事項之提撥基準,由「醫療收入結餘」修正擴大為「收入結餘」,並增訂醫療財團法人應以其當年度未受限之稅後盈餘優先辦理提升員工薪資待遇及補充短缺人力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6條)
七、為強化醫療財團法人之資訊公開透明,定明醫療財團法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主動公開其章則、捐助章程及年度財務報告等事項。(修正條文第46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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