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8月23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精剛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櫃公司 證券代號1584)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股票40,000,000股(現金減資暨分割減資各2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400,000,000元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予撤回在案。 貳、核准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滙豐亞太(不含日本)多元資產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22)日核准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國內募集投資國內外之平衡型基金「滙豐亞太(不含日本)多元資產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簡稱該基金),總面額新臺幣200億元整,新臺幣級別100億元、外幣級別等值新臺幣100億元,由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並以新臺幣、美元(等值新臺幣60億元)、澳幣(等值新臺幣30億元)及人民幣(等值新臺幣10億元)計價發行。該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新臺幣6億元。 原則上,該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6個月後,投資於股票(含承銷股票、興櫃股票)、存託憑證、債券及固定收益證券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以上;投資於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興櫃股票及存託憑證之合計總金額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90%(含)以下且不得低於10%(含)。該基金投資於亞太國家或地區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前述「亞太國家或地區」係指MSCI亞太不含日本指數(MSCI AC Asia Pacific Excluding Japan Index)及摩根大通亞洲信用指數(J.P. Morgan Asia Credit Index)之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 參、處永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5年8月2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永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沈○○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第178條第2項、第179條第1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永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之規定,於104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104年度財務報告,本會前已裁罰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在案,嗣經本會多次限期該公司辦理,該公司屆期仍未辦理。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2項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永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48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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