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澄清稿】金管會對於媒體報導朝陽人壽不服接管之回應 |
| 有關今(1)日媒體報導,朝陽人壽原董事經營階層於金管會予以接管處分後仍召開董事臨時會通過增資案,且主張主管機關應依保險法規定給予其90天寬限期等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澄清此係原董事經營階層對保險法令有所誤解,說明如下: 一、 依保險法第149條第3項第1款規定,保險業資本適足率等級為嚴重不足,且其或其負責人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合併者,主管機關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90日內,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按朝陽人壽資本適足率低於50%且淨值為負數,核屬保險法所定資本適足率等級為嚴重不足,且該公司未依金管會規定期限於104年12月31日前完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核有上開保險法規定情事,金管會爰依保險法規定於105年1月26日對該公司予以接管處分並委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擔任接管人進行接管。有關朝陽人壽原董事主張保險法立即糾正措施於今(105)年實施後主管機關仍應給予其90天寬限期一事,顯有誤解。 二、 朝陽人壽經金管會派員接管後,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均應配合接管人接管事務之執行,違反者,保險法第172條之1並定有刑責。本案朝陽人壽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已予停止,該公司原董事已無權召開會議。金管會呼籲該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接管處分及接管人執行職務所為之處置,應予密切配合,以免觸法。 聯絡窗口:金管會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 (02) 8968-0061 金管會民意信箱: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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