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管會對於第三方支付落後十幾年之回應 |
| 關於總統候選人於105年1月2日辯論會場提出「銀行公會阻擋第三方支付十幾年,讓本來領先大陸的電子商務遠遠落後於大陸之後」,金管會針對我國第三方支付服務發展及管理之立場,說明如下: 一、第三方支付服務係基於實質商品及勞務交易,辦理交易款項代收轉付之行為,屬於「代理收付款項」服務,並非銀行之專屬業務,銀行及非銀行業均得辦理,在第三方支付專法制定之前,於經濟部登記「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之業者已逾千餘家,國內業者早已從事第三方支付服務多年,並無落後國外十幾年之情形。 二、金管會表示,103年4月行政院指示由金管會擔任第三方支付服務專法主管機關後,經分別邀集相關政府機關、銀行公會、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等召開4次研商會議,完成「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下稱本條例)架構及內容之擬訂。於同年5月陳報行政院後,同年9月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於104年1月三讀通過,總統於同年2月4日公布。配合本條例5月3日施行,金管會再度邀集中華民國無店面零售商業同業公會、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發展協會及第三方支付業者等,於3個月內完成15項授權法規命令5之訂定目前已有3家業者取得許可,2家業者進行審核中。 三、本條例參採國外先進國家相關法規之運作機制,賦予原則性與開放性之內涵,並保留主管機關未來開放其他業務項目之空間,以鼓勵業者積極創新與發展新型態支付服務,滿足民眾利用便捷電子支付方式之需求,爰規範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範圍,除立法前原即得辦理之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外,比照國外法令規範,新增開放收受儲值款項(含外幣儲值)及無實質交易基礎之資金移轉(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服務。我國第三方支付產業之發展相較於國外,具備相當健全經營環境與業務發展空間,並為進步之立法,足以提供第三方支付產業成功經營之良好條件。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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