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持續推動「金融進口替代」相關措施之成效 |
| 金管會自103年3月成立金融進口替代專案小組以來,已持續研議各項法規鬆綁及開放措施,至104年底已有顯著成效,例如:國際板債券(含寶島債)104年1月1日至11月30日發行金額1兆207億元,較104年預估發行金額6,000億元,達成率已達170.12%;自103年6月4日放寬保險業投資國內外幣計價債券憑證(含寶島債)之金額可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後,至104年11月30日(共1年半)之發行檔數為244檔,發行金額新臺幣1兆7,837億元,較修正前(95年11月1日至103年6月3日,共7年半)發行金額新臺幣1,373億元,增加12倍,其中保險業投資金額達 1兆3,846億元,占整體發行金額78%。據估算,保險業投資收益增加307億元,相關證券商承銷及法律顧問業務收入增加約27.64 億元,政府稅收增加約57億元。 金管會表示,為持續推動金融進口替代政策,並進一步強化對於保險業國外投資相關資產內容監理之即時性及有效性,併予協助國內金融機構發展保管銀行業務,金管會鼓勵保險業逐步將海外資產移回國內保管機構保管,已於104年8月14日修正發布「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其中增列保險業符合一定比例之國外有價證券委由國內保管機構保管者,得增加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B+ 級至BB+級之公司債、非本國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投資額度。其他具體措施包括:刻正修正相關函令開放專業投資人於DBU投資外國交易所交易之結構型商品(ETN)及不動產信託基金(REITs)、開放外國銀行來臺發行次順位專業板國際債券、研議將國外地方政府債券(Municipal Bond)納入保險業可投資之標的,以及開放基金、債券、境外結構型商品及外國股票等信託商品之信託受益權得質借融資等。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多項法規鬆綁及開放措施實施後,已逐漸顯現效益,包括: 一、債券部分: (一)開放銀行及其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得兼營代理買賣外國債券(以下簡稱「代理買賣」):自開辦業務起至104年11月底,買賣成交金額共計為新臺幣6 ,813億元。 (二)修正銀行法及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開放銀行可以發行中期債券:截至104年11月30日,已核准4家銀行申請發行可循環之金融債券,發行額度24.2億美元。 (三)開放證券商得與專業投資機構於營業處所買賣國外發行之人民幣計價債券:自103年8月1日至104年11月30日期間,已有6家證券商承作國外發行人民幣債券業務,於營業處所買賣人民幣計價債券8.96億人民幣(約新臺幣44.8億元)。 (四)放寬外國金融機構之控股母公司於經核定之國外證券市場掛牌者,該外國金融機構之分支機構得在我國募集與發行專業板普通公司債:104年4月22日起至11月30日,已新增4檔以控股母公司型態上市之知名外國金融機構之分支機構(如:瑞士銀行倫敦分行)來臺發行國際債券,總發行金額達7.05億美元(約合新臺幣229.1億元)。 二、衍生性金融商品部分: (一)開放本國銀行海外分行辦理新臺幣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NDF):已核准2家銀行3家海外分行辦理,104年1月至11月交易量2兆2,135億元。 (二)開放本國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提供專業機構投資人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資訊及諮詢服務(以下簡稱「資訊諮詢」):已有12家銀行取得核准,截至104年10月底,交易量新臺幣6,401億元。 (三)櫃買中心建置新臺幣利率交換交易平台(含利率交換(IRS)及利率遠期(FRA)兩項交易功能):自103年12月1日上線至104年11月30日,已有38家金融機構參加該平臺,交易金額新臺幣2,566億元。 (四)修正人身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增列金融進口替代指標,鼓勵保險業與國內金融機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經統計104年1至10月全體壽險業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流量情形,透過本國金融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支機構辦理者(我國境內)合計交易量達109兆餘元,占整體交易量79%,103年國內10大壽險公司全年透過國內金融機構交易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占整體交易量則為49%,從國內壽險業與國內及國外金融機構交易比重之趨勢來看,是項政策已顯現其成效。 (五)開放境外ETF期貨之交易時間可延長至其標的ETF所追蹤指數當地市場收盤:陸股ETF期貨交易時間已由13:45延長至16:15,104年7月20日延長交易時間上線至11月30日,陸股ETF期貨於延長交易時間之日均量為2,569口,占全日交易比重28.37%。 三、國內金融機構辦理上開「資訊諮詢」及「代理買賣」兩項業務,合計已增加收益新臺幣12.12億元,新增聘人員27人。 四、引導保險業等將海外資產移回國內保管部分 (一)金管會已於104年8月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鼓勵保險業將國外有價證券委由國內保管機構保管者,得增加其投資國外公司債額度,經向各壽險公司調查,截至104年9月底,保險業海外資產委由保管銀行保管者合計約7.5兆元,增列該鼓勵措施之後,預估104年保險業海外資產可移回國內保管之金額為289億元,惟預計105年底可陸續移回國內保管之金額達7兆餘元,至國際板債券部分,依上開管理辦法修正後之規定,106年8月底前保險業投資之國際板債券亦將全部移回國內保管。 (二)集保結算所辦理跨境保管業務方面 1.集保結算所自104年7月起提供於櫃買中心已登錄之外國債券(如:點心債)帳簿劃撥作業,至11月30日,已有5家證券商辦理該類債券跨國匯入約新臺幣76億元。 2.104年1至11月,透過國際保管機構保管之國際債券跨國淨匯入集保結算所保管之金額約新臺幣280億元,較103年度淨匯入金額40億元,成長6倍。 金管會表示,第1階段已透過法規鬆綁,鼓勵保險公司直接在國內有營業據點之銀行、券商辦理交易,先讓交易在國內發生,創造國內金融市場商機、增加稅收及培養金融人才,已有具體成效,後續將持續透過法規鬆綁及商品多元化等措施,強化金融機構產品研發能力,及鼓勵金融機構以併購取得關鍵能力,並引導保險業將海外資產移回國內保管。 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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