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處分案 |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法令之處分案。金管會於進行業務監理時,發現該公司辦理104年度員工調薪案,有由董事長逕行核定自身及副總經理級以上經理人之薪酬,未依法令及公司章程規定提報董事會,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及第7款規定,予以糾正,並命其調降董事長報酬30%,為期3個月。 一、 受處分之對象: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 處分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 三、 違反事實理由:查朝陽人壽於辦理104年度員工調薪案時,有由董事長逕行核定渠及副總經理級以上經理人薪酬,未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提報董事會,且該公司因於99年間未依規定將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提報董事會決議,前經本會於102年11月13日裁處在案,本案仍發現類似缺失,且本次有董事長自行核定渠薪酬之違法缺失,顯示該公司內部控制、法令遵循及公司治理嚴重不彰,核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所定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等情事。 四、處分結果:本案違規事實明確,並可歸責於該公司及董事長之重大缺失甚明,爰予以糾正,並命其調降董事長報酬30%,為期3個月。另將函請該公司應就本案缺失事項強化內部控制機制,追究失職人員責任,並提報檢討改正報告到會。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公司事務應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維護公司及保戶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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