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保險業資金投入公建及健全保險產業發展,行政院通過「保險法」修正草案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所擬具之「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本(29)日行政院會通過,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金管會表示,為落實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公共建設及社會福利事業,以及健全我國保險產業之發展,經衡酌當前保險市場之實際需要及各界所提建議,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放寬保險業資金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時,得擔任被投資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等規定。(修正條文第146-5條及第168條) 二、為健全保險事業發展及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並落實對保險業經營風險之監理,主管機關得指定第148-1條第2項機構辦理精算統計、費率釐訂、保險犯罪防制等業務,並將第143-3條第1項第8款業務改由該指定機構辦理。該指定機構辦理上開業務之經費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另增訂保險業者未依限提撥經費或拒絕繳付之罰責。(修正條文第143-3條、第147-1條、第148-1條及第171-1條)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
2015年11月1日 星期日
upn-taipei news-taipei financial -insurrance-11-02-13-為鼓勵保險業資金投入公建及健全保險產業發展,行政院通過「保險法」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所擬具之「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本(29)日行政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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