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月29日) |
|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月30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昶洧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4529)申報發行國內第1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總額新臺幣300,000,000元乙案,核有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富利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違規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4年10月2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利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利國際投顧)前業務人員黃○○。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2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查黃○○有代理他人從事有價證券投資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管理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富利國際投顧停止業務人員黃○○3個月業務之執行。 參、核准華南永昌投信申請募集「華南永昌MSCI全球特選物聯網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29)日核准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國內募集投資國內外之指數型基金「華南永昌MSCI全球特選物聯網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簡稱該基金),總面額新臺幣200億元整,保管機構由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該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新臺幣3億元。 該基金以追蹤MSCI全球特選物聯網指數績效表現為投資目標,採取指數化策略,將全部或主要部份資產依標的指數編製之權值比例分散投資於各成分股,且自開始追蹤標的指數之日起,每月平均投資於成份股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八十(含)。 肆、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4年10月2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代理香港恆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募集發行之「恒生H股指數股票型基金」及「恒生指數股票型基金」在臺灣原股掛牌交易,於104年4月發生大幅溢價情事,未能積極提出具體有效改善措施,以維護投資人權益,核未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對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核處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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