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已完成「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所定金融科技事業範圍」(下稱本規定)草案預告程序,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金管會表示,為利保險業藉由金融科技(Financial Technology,FinTech)之發展以提升競爭力,研議訂定本規定草案,將金融科技業認定為保險相關事業,及該等事業與金融業務密切相關之認定標準,將循行政程序以令發布。 本規定之重點如下: 一、 明定從事大數據資料分析、介面設計、軟體研發、物聯網及無線通訊之金融科技事業,認定核屬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第二點) 二、 上開保險業得投資之金融科技事業其過半數之營業收入或營業成本須來自金融業,惟保險業對該金融科技業之投資如不具控制或重大影響者,得排除該規定之適用。(第二點第一款) 三、 明定該金融科技事業如未符合第二點所定營業收入或營業成本比率下限時之緩衝調整期及展延期限,並明定逾期仍未符合規定時,保險業應提報處分持股計畫。(第二點第二款) 四、 明定保險業所投資金融科技事業之主要業務不得為硬體設備製造、銷售及租賃。(第三點) 金管會另表示,有關原草案對個人或客戶資料保護及對實質利害關係人管理之規定,將於令發布時,一併函請保險公司應配合辦理。 附件:本規定草案逐點說明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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