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4日 星期六

upn-taipei news-mrt-2015-03-14-04- 捷運局管有美河市住宅及辦公室,皆有按時繳交管理費,並未積欠管委會所述款項,管委會所述款項,係由日勝生積欠,應向日勝生追討或循法律途徑解決 美河市建案,本府分回不動產於日勝生公司未完成交屋前,依投資契約約定由日勝生公司負責繳交管理費,目前住宅及辦公室去年下半年已完成交屋,自交屋日起已由捷運局繳交,至於自成立管委會至交屋日及商場尚未交屋之管理費應由日勝生公司繳交,捷運局已行文告知管委會,相關應繳交對象於住戶規約第2.1條已明訂,惟日勝生公司未依約繳交,故管委會應向日勝生公司追討或循法律途徑來解決欠繳管理費問題。 美河市社管理委員會,於104年3月12日召開之第2屆第4次例會,提及捷運局積欠該社區管理費,達三千四百餘萬元之譜一事; 查「美河市社區住戶規約」第2條2.1規定:「…。有關本開發案社區土地及定著物之使用管理,不得牴觸大眾捷運法及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亦不得牴觸『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投資契約書』之規定。」。 臺北市政府與日勝生公司之間所簽訂之土地聯合開發投資契約書第11條第10項約定:「本建物之公共水電費、大樓管理費,自交屋完成日起由各建物取得人負擔。」。故未交屋前之管理費,仍應由日勝生公司繳納。 回覆、全部回覆或轉寄 | 了解更多

捷運局管有美河市住宅及辦公室,皆有按時繳交管理費,並未積欠管委會所述款項,管委會所述款項,係由日勝生積欠,應向日勝生追討或循法律途徑解決 美河市建案,本府分回不動產於日勝生公司未完成交屋前,依投資契約約定由日勝生公司負責繳交管理費,目前住宅及辦公室去年下半年已完成交屋,自交屋日起已由捷運局繳交,至於自成立管委會至交屋日及商場尚未交屋之管理費應由日勝生公司繳交,捷運局已行文告知管委會,相關應繳交對象於住戶規約第2.1條已明訂,惟日勝生公司未依約繳交,故管委會應向日勝生公司追討或循法律途徑來解決欠繳管理費問題。 美河市社管理委員會,於104年3月12日召開之第2屆第4次例會,提及捷運局積欠該社區管理費,達三千四百餘萬元之譜一事; 查「美河市社區住戶規約」第2條2.1規定:「…。有關本開發案社區土地及定著物之使用管理,不得牴觸大眾捷運法及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亦不得牴觸『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投資契約書』之規定。」。 臺北市政府與日勝生公司之間所簽訂之土地聯合開發投資契約書第11條第10項約定:「本建物之公共水電費、大樓管理費,自交屋完成日起由各建物取得人負擔。」。故未交屋前之管理費,仍應由日勝生公司繳納。 回覆、全部回覆或轉寄 | 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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