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銀行承作海外房貸案件得適用35%風險權數 |
金管會於103年9月22日修正發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下稱計算方法說明)及「金管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所採行措施之問與答」(下稱問答集),規定海外分行承作海外房貸得適用35%風險權數。
金管會表示,依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房貸應至少適用35%風險權數,各國監理機關並得予以提高。我國區分為自用住宅貸款及非自用住宅貸款,分別適用45%及100%風險權數,銀行應依財產總歸戶資料及聯徵中心資料認定是否為自用住宅貸款。考量海外房貸案件因各國規範不同,尚難與國內採取一致確認自用住宅之方式,且各海外分行承作房貸業務之情況不盡相同,爰回歸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規範,於計算方法說明增列海外分行承作海外房貸案件得適用35%風險權數之規定,並配合修正問答集,以提高海外分行於當地之競爭力。 金管會強調,各銀行辦理海外房貸案件仍應審慎評估當地不動產市場情況及借款人還款能力,妥適控管授信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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