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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6日 星期六
upn-association-06-兒童權利公約施行在即,行政院準備好了嗎? 兒童權利公約民間監督聯盟 告訴政府Top 5重要卻還沒有做的事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在即,行政院準備好了嗎?
兒童權利公約民間監督聯盟
告訴政府Top 5重要卻還沒有做的事
1989年11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以下簡稱:CRC),外交部也在1995年正式向國際社會宣示尊重公約之精神與原則,2008年經由台少盟等民間兒少團體大力倡議後,終於讓「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於2011年參照CRC公約精神大幅修訂成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而今年正逢兒童權利公約實行25週年,政府與各界為了能夠將與時俱進的聯合國兒童人權標準和國內接軌,今年三月已於立法院正式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並於行政院下設「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以下簡稱:行政院兒少權益小組)」,預備推動兒童權利公約相關工作。然而只光靠一個推動小組,沒專責單位與專責人力,民間團體想問行政院為今年11月即將上路的CRC公約的落實真的準備好了嗎?
為了監督政府能落實CRC的實質內涵,台少盟、全教總、勵馨、靖娟、兒權盟、勵友、人本、台權會、親子共學等多元人權及兒少團體,於2014年9月5日於行政院門口召開記者會,正式宣布組成「兒童權利公約民間監督聯盟」 (以下簡稱「CRC民間監督聯盟」),從多元民間團體觀點,依循兒童權利公約的四大基本原則:免受歧視權利、兒少最佳利益、生存及發展權利、社會參與權利,針對CRC法規內容進行相關法令之檢視,並關注相關權責及專責單位之設置及國家報告之審查與推動。
CRC民間監督聯盟第一步將從檢視行政院下設之「兒少權益推動小組的組成,及政府即刻該啟動的兒少人權要事,提出以下五大訴求:
一、設置獨立的國家人權機構,統整國際人權公約相關人權教育與國際審查事宜
在前兩次的兩公約及CEDAW國際審查的結論性建議中,國際人權專家都認為在台灣現有憲法架構之外,有成立獨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必要,以符合聯合國大會在1993年所通過關於國家人權機構地位的《巴黎原則》獨立性與自主性之要求。尤其我國目前已經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ICCPR)」、「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 ICESCR)」、「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兒童權利公約( CRC)」、「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等多個人權公約,更應當有國家級人權專責機構發揮諮詢、監督與調查的功能,及定期追蹤列管所有相關的人權公約相關申訴事宜,避免目前各公約各自分散於各行政單位各自運作不僅人力不足夠,也有球員兼裁判之疑慮,且部分幕僚單位也很難做跨部會的整合。以行政院兒少權益小組為例,雖然是一個跨部會的政策整合平台,但實際執行的幕僚單位仍在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目前僅有一名人力推動及整合所有CRC相關事宜,包括:法規檢視、教育訓練、撰寫國家報告及國際審查,甚至將來有意將CRC推動工作發包委外由民間團體或學者專家進行撰寫國家報告。以這樣的格局要銜接國際CRC標準,行政院真的準備好了嗎?還是只是將兒童權益當作應景裝飾?與其不同公約散落於各自主政單位聊備一格,不如回應國際人權專家之建議盡早成立獨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
二、行政院兒少權益小組應邀請多元民間團體實質參與
CRC第43條即指出,為審查締約國在履行根據本公約所承擔的義務方面取得的進展,應設立「兒童權利委員會」,執行下文所規定的職能。委員會應由10名品德高尚並在本公約所涉領域具有公認能力的專家組成。委員會成員應由締約國從其國民中公開遴選出,並應以個人身份任職,但須考慮到公平地域分配原則。但是行政院僅依照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6條的規定,組成行政院兒少權益小組。而且依據目前行政院兒少權益推動小組的成員組成背景,民間團體代表多為大型兒童福利機構,甚多直接承攬政府福利服務,要如何彰顯國家報告批判與獨立性之精神?此外過度偏向保護性兒童福利團體缺乏兒少發展性福利團體,不僅缺乏權益觀點與失去多元性,也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保障的主體:18歲以下的兒童及少年的精神有所落差。如要符合CRC公約兒少最佳利益之精神,行政院的兒少權益推動小組怎能缺乏兒少、青少年團體及多元利害關係人的聲音?
三、行政院兒少權益小組應設置兒童及少年代表,彰顯兒童少年的社會參與權益
聯合國不斷指出,兒童參與的權利是CRC最重要的精神內涵,公約第十二條即說明了「國家應確保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以適當的看待。」所以行政院兒少權益推動小組更應該邀請18歲以下的兒童及少年參與運作,設置兒童及少年代表,並規劃其他的政策與措施,重視兒童及少年的表意及社會參與權利。
四、公開行政院兒少權益小組資訊,提高各級政府網站兒童及少年瀏覽的友善性及便利性
行政院兒少權益小組已運作超過一季,但是小組的組成及會議記錄沒有任何的公開資訊。此外雖然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許多縣市政府已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中設置兒童及少年代表(或青少年代表),但是實際運作常接獲兒少代表反映,政府的相關政策,甚至是針對兒童及少年的相關措施,在官方網站或其他資訊平台皆非常不友善,或未揭露其所關注之資訊。他們認為應整體檢視政府網站的兒童版是否符合兒童及青少年的需求,相關措施應提高其可閱讀與瀏覽的親近性與便利性。
五、即刻進行相關教育訓練,增加出版以兒少觀點出發的CRC條文版本
人權公約的簽訂不是口號,如何在相關措施執行時,符合國際人權標準才是關鍵。因此CRC民間監督聯盟呼籲政府應開始針對專業工作人員、教師、相關利害關係人及兒童及少年進行系列的教育訓練,並編撰出版從兒童青少年觀點出發的CRC教材及釋例。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詹政道主任指出,因為社會的競爭力迷思,以致於把學生在校時間及放學後都非得滿滿的,導致學生沒有發展自我的空間,但是依據CRC公約讓學生有社會參與的機會與權利是非常重要的。
元智大學社會暨政策科學徐伯瑜同學指出,目前的政府網站,對於兒童少年是相當不友善的,不能只是行政首長裝可愛地介紹自己喜歡什麼事情,而是要讓兒童青少年更容易地了解相關的政策措施。
障礙權益自主倡議盧勁軒同學也表示,障礙族群的訴求在於公約資訊的可近性,包括視覺障礙必須確立無障礙網頁的架設、智能障礙則是簡易明暸的宣導陳述政府相關公開資訊應提供兒童及少年友善瞭解,如此才能確實增進兒少參與。目前政府網站雖然有兒童版的,是否又真的符合兒少需求?
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郭繼武秘書長表示,CRC非常重視兒童及少年的社會參與,但是親子共學的家長帶著孩子參與或關心社會議題時,卻常常受到保守的民意代表有意的扭曲,認為我們利用兒少從事有害健康的危害性活動,如果CRC的執行依然被這些少數的保守團體綁架的話,實在會有違CRC的人權標準。
台少盟葉大華秘書長表示,兒童權利公約民間監督聯盟今天在行政院門口正式成立,未來聯盟會持續的監督行政院在推動CRC的相關事宜,並要求行政院應符合兒童人權公約的標準,比照公約精神成立接納多元意見的「兒童權利委員會」,並應設置兒童及少年代表,以CRC所保障的主體出發,落實相關政策與措施。另外,依照CRC施行法之規定,行政院兒少權益推動小組的法定任務之一是接受涉及違反公約之申訴,這一陣子不管是青少年的勞動權益議題,或是在校園中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篩檢計畫及有意全面針對學生菸檢等侵害兒少人權疑慮的事件,目前組成單一的行政院兒少權益推動小組真的有能力處理嗎?今年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通過25週年,希望政府能儘快的跟上國際人權標準的腳步,不要再只是做表面功夫。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祝健芳副署長,最後也來到行政院門口,接受兒童權利公約民間監督聯盟的陳情書,並允諾會將意見帶回去,努力的福和民間團體的期待。
新聞聯絡人:台少盟葉大華秘書長 0916-048862
兒童權利公約民間監督聯盟包括: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人本文教基金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兒童權益聯盟、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基督徒救世會、勵馨基金會、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障礙者權利促進會、台北市基督教勵友中心、兒童文化研究社、南洋台灣姊妹會、國際人權公約監督施行聯盟、國際特赦組織兒童小組、公民法治教育基金會、障礙權益自主倡議、郭怡青律師、顧立雄律師。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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