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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7日 星期三
upn-taipei city news-bus-2013-07-17-18-搭乘公車前座之乘客請繫安全帶
搭乘公車前座之乘客請繫安全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已修訂為「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但營業大客車或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且行政院業公布自102年7月15日正式實施。因應該條文修正實施,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前已要求臺北市聯營公車業者全面檢視車內之安全帶,均須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設置,且張貼繫安全帶貼紙宣導,同時要求各公車業者再督促駕駛人員於不影響行車安全情形下,適時透過口頭或廣播方式宣導繫安全帶並緊握扶手,以維搭乘安全。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各類車前排及小客車全部座位應裝置安全帶。自中華民國96年7月1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新型式大客車及自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全部座位應裝置安全帶。」,爰自97年1月1日後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全部座位均已裝置安全帶,其餘大客車至少前排座位(駕駛座後方、前門、後門、安全門旁、最後一排面對走道中間座位)應裝置安全帶。另依交通部90年8月1日函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所指「前座」係與駕駛員併列的座椅(如以臺北市聯營公車而言,僅部分乙類大客車設置該座位);至近期部分媒體報導所指前排座位(指駕駛座後方、前門、後門、安全門旁、最後一排面對走道中間座位)之乘客,倘經查獲未繫安全帶者則處罰該乘客之報導內容不符。為確實釐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所指「前座」之座位,以避免執法上之爭議,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已於102年7月4日函請交通部釋示,並就相關實施細節、配套措施及執法對應事項等能予以說明,以為國內執法之一致性;在該部尚未釋示釐清前,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將以宣導方式提醒公車乘客繫妥安全帶,以維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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