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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9日 星期四
upn-new taipei news-2013-05-10-12-消費者因故無法上課電腦補習班酌情退費
消費者因故無法上課電腦補習班酌情退費
【新北市訊】誰道台灣商人只重利?一位半工半讀的年輕消費者為學得一技之長,報名電腦補習班學習相關電腦課程,後中途因故無法繼續上課,致向補習班提出解約退費之要求,因該消費者上課時程已超過全部課程之三分之一,依主管機關之管理規則,理應無法辦理退費,因此補習班勸導該消費者保留課程,俟有機會再把課程上完,以保障其權益,惟該消費者認為未上之課程費用須退還學員,因此向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保官提出申訴。
本案經消保官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新北市政府法制局協商,業者代理人到會說明,本案之消費者係與該補習班簽訂短期補習班之服務契約,其上課期間從101年3月12日至102年3月12日,惟於101年7月19日向該補習班提出解約之訴求,因其上課時程已超過全部課程之三分之一,依規定勿庸辦理退費,該補習班為顧及消費者權益,希望消費者能辦理保留,惟其執意解約退費;消費者主張,其雖然已上三分之一之課程,然因家中突遭變故,經濟窘迫致使其無法繳交貸款,因此堅持要求業者退費。消保官聽完雙方當事人說明後,徵詢業者本案有否圓滿之處理方案,其聽完消費者之生活處境及學習動機後,為體恤該經濟弱勢學員於艱難環境下仍勤勉向學之精神,決定退還該學員未上課部分之學費,且為使該消費者能繼續相關課程,特提供其原報名科目之數位學程,以讓該消費者學業及工作之餘,仍能學習相關之電腦課程,該位申訴之消費者聞言,非常感激業者之安排及處理,消保官也對業者跳脫純商業考量之解決問題方式,當面表示肯定,本案即在充滿溫馨及歡愉氣氛中結束。
消保官指出,消費爭議案件性質上屬私法領域之糾紛,其解決之道原則上應回歸當事人之契約約定,除非其契約違反法令上之強制規定或善良風俗,而屬無效外,消費者向業者請求解約或損害賠償,即須依契約內容履行;惟實務上之案件有時無法依契約或相關規範以濟其窮,尚需當事人尤其企業經營者拿出商業道德或企業良心,以補充形式規範之不足,前述案例適為例證。
詳情請洽: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 蕭光展消保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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