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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4日 星期日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3-04-15-06-金管會每日新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4月12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4月15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配合國內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檢討廢止令一則、停止適用函三則
叁、宏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第一次追加募集「宏利亞太入息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
宏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追加募集「宏利亞太入息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40億元,預計自102年4月12日申報生效。該基金為開放式債券型,追加募集後合計最高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200億元,保管機構由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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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計畫」及「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方案」執行成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行政院「經濟動能推升方案」之「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計畫」及「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方案」,分別於101年9月6日及101年9月14日經行政院核定後,各機關積極推動執行,迄今已完成多項具體措施。金管會於本(4)月12日邀集中央銀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機關召開「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計畫」推動小組會議,確認計畫執行成果。相關執行情形暨成果說明如次:
一、「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計畫」:
(一)全面啟動DBU人民幣業務:「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於101年8月31日簽署完成後,中國銀行台北分行已於102年2月6日開辦人民幣清算服務,DBU自該日起得全面開辦人民幣相關業務。
(二)兩岸現代化金流平臺:財金公司建置之「外幣結算平臺」已於102年3月1日開始營運,初期先辦理境內美元匯款,境內及跨境人民幣匯款再逐步上線。
(三)協助金融機構大陸佈點服務臺商:
1、截至102年3月31日止,已核准本國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16家分行(10家已開業)、4家支行、6家辦事處、12家村鎮銀行(河南省)及2家子行。
2、另已核准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子公司赴大陸地區設立16家融資租賃公司(13家已開業)、1家創業投資管理公司(已開業)及4家創業投資事業(1家已開業)。金管會並於 101年10月26日發布函令核定大陸地區小額貸款公司屬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之子公司得投資之金融相關事業。
(四)開放國內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人民幣計價之債券:金管會於 101年11月1日核備櫃買中心所報「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修正草案,開放國內外發行人於國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並於櫃買中心掛牌交易,櫃買中心已於101年11月9日公告實施。
(五)發展大中華區資產管理及理財業務:
1、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人民幣計價之國內基金、保險業辦理人民幣收付之投資型保單、DBU辦理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含結構型商品)、信託業辦理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及共同信託基金得投資涉及大陸地區相關金融商品及得以人民幣計價等商品。
2、取消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之比例限制,並於102年2月21日放寬證券商得接受專業投資人委託及自行買賣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
3、102年4月1日完成簽署「關於大陸商業銀行從事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金管會將配合檢討相關規定,開放大陸地區銀行業QD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經由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投資臺灣證券市場。
(六)監理合作排除障礙,爭取有利條件進入大陸市場:
1、102年1月29日舉行「兩岸證券期貨監理合作平臺」首次會議,就雙方市場開放議題達成多項共識,雙方同意將兩岸證券期貨業的市場准入相關開放項目納入「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服務業貿易協議。
2、102年4月1日舉行「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第三次會議,雙方同意將兩岸銀行業的市場准入相關開放項目納入「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服務業貿易協議。
二、「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方案」:
(一)「銀行、證券商及投信投顧發展多元化商品」策略:執行事項已全數完成,主要內容為放寬銀行、證券商及投信投顧得辦理之相關金融商品業務規範,俾使金融業者得開辦人民幣計價之相關商品,如存款、國內基金、境內結構型商品、保單等。
(二)「放寬金融業辦理證券業務之外匯管理」策略:目前已完成外幣計價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以新臺幣收付、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多幣別基金之外幣計價級別得於國內募集發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審核程序之簡化、及促進境外ETF市場流動性等項目。
(三)「提供金融機構培植本地人才之誘因」策略:積極推動提供業務差異化管理誘因、鼓勵國內銀行培育本土人才與加強金融商品與服務之研發投資等事項。
三、截至102年3月31日止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業務情形彙整如附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8968-985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業務情形彙整表
102.3.31
項次 已開放人民幣業務措施 金融機構辦理家數 業務種類 業務量
一 外匯指定銀行(DBU)辦理人民幣業務 53家 存款餘額 人民幣185.04億元
貼現及放款餘額 人民幣0.07億元
匯款總額 人民幣69.42億元
跨境貿易結算總額 人民幣6.76億元
二 DBU辦理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含結構型商品) 30家 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 新臺幣1,576億元(占銀行業衍生性金融商品成交量之1.43%)
人民幣結構型商品 新臺幣49億元
三 國內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人民幣計價之債券 0 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赴海外發行人民幣債券 0
1家註1 發行人於國內發行人民幣計價之債券 人民幣10億元
4家證券商 擔任國內首檔寶島債之財務顧問 人民幣3億元
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募集發行人民幣計價或含人民幣級別之基金 11家 申請人民幣計價或含人民幣級別基金 15檔基金
(102.4.1核准2檔基金,人民幣280億元)
五 證券商自行買賣人民幣計價債券 5家 以自營方式購買人民幣計價國際債券 新臺幣53億元
六 保險業辦理人民幣收付之投資型保單 11家 投資型保單 保費收入約人民幣4,81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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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發行,102.3.12於櫃檯買賣中心正式掛牌,另德意志銀行總括發行寶島債券(普通公司債) 人民幣10億元 (可超額發行20億元),已於102.3.25申報生效,該行預估於102年4月中後申請掛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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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4月11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4月12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及「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部分條文
叁、摩根投信申報募集開放式「摩根中國A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開放式股票型投資國內外之「摩根中國A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00億元整,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乙案,自102年4月11日申報生效。本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3億元。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含興櫃股票、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投資於中國大陸地區證券交易所交易之人民幣計價之股票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六十(含)。
肆、處台灣金屬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4月1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台灣金屬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謝○○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台灣金屬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於101年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申報101年度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台灣金屬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伍、處南璋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4月11日
二、受裁罰對象:南璋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4712)負責人侯○○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及第33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南璋公司之子公司香港天來寶化染有限公司於101年10月26日與月新毛紡織染有限公司簽定股權協議,以人民幣67,600仟元處分其子公司無錫天來寶精細化工有限公司,交易金額已達南璋公司實收資本額20%以上,惟南璋公司遲至101年12月21日始代子公司香港天來寶化染有限公司辦理公告,核有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4款及第33條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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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
為加強公司股務作業及電子投票作業之管理、配合股票無實體發行之股務作業需要與強化委託書徵求及統計驗證作業管理等,金管會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下稱本準則及本規則)二項法規,於102年4月11日修正發布。
一、「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加強上市(櫃)、興櫃公司辦理股務作業之管理,以保障股東權益:
1、增訂公司股務事務收回自辦,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並向金管會指定機構申請核准。
2、公司更換代辦股務機構,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向金管會指定機構申報備查。
3、為落實股務自辦之公司辦理股東會事務應公平對待所有股東原則,明定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之股東或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對公司辦理股東會事務有損害股東權益之虞時,得向金管會指定機構申請由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東會事務。
(二)加強股東會電子投票事務之管理,增訂有關辦理電子投票業者相關資格條件及應遵循事項:
1、為維持股東會作業中立性,明定公司股東會電子投票事務應委外辦理。
2、考量電子投票事務與股務作業關係密切,爰規定受託辦理電子投票事務者以本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之代辦股務機構或第2項規定之公司,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為限,並應符合一定資格條件。
3、受託辦理電子投票事務者應檢具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報本會備查後始得辦理。同時對本準則102年4月11日修正發布前已受託辦理電子投票事務者,給予6個月緩衝期,以利其補正相關資格條件證明文件。
4、明定受託辦理電子投票事務者不得同時受託辦理股務事務或擔任股東會委託書徵求人、受託代理人或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以維護其公正性及獨立性。
(三)配合證券交易法修正,增訂第165條之1準用規定,明定第一上市(櫃)及興櫃外國公司,準用本準則規定,並規定上開公司股票每股金額及召集股東會、分派股息紅利等,得依註冊地國法令,不受股票每股金額10元及停止過戶規定之限制。
(四)配合上市(櫃)、興櫃公司股票全面無實體股務作業,刪除實體股票之消除前手、合併換股及將實體股票送相關單位檢誤或通知實體股票掛失等規定。
二、「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加強委託書使用之管理:
1、委託書於股東會開會前,均應經統計驗證,不以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為限,惟考量法規適用之公平性及實務執行作業之充分完備,給予緩衝期,自102年7月1日起施行。
2、明定股東應於委託書上親自簽名或蓋章,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受委託擔任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者,如採蓋章方式,亦應於當場為之。
(二)配合證券交易法修正,增訂第165條之1準用規定,明定第一上市(櫃)及興櫃外國公司,準用本規則規定,並考量上開公司註冊地國法令與我國法令不同之處,明定相關除外規定。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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