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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5日 星期二
upn-taipei city news-transportation-2013-03-05-05-報載「MARCH小車飆到190?
報載「MARCH小車飆到190?」說明(計483字)
有關報載民眾駕駛MARCH,行經國道五號,被測速照相機拍照,測出來時速190公里,而被開了違規超速罰單一事,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表示,於受理民眾申訴之後,即洽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警察隊(以下簡稱第九警察隊)查證,經第九警察隊回覆本案使用之雷達測速照相儀,於101年6月19日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有效期限至102年6月30日,其合法性及適用性均合乎檢定及使用規範,及現今車輛之製造及保養已不可同日而語,即使是8年以上車齡之車輛於道路上因超速違規為儀器照相採證者,已比比皆是,車主僅表示車齡老舊,卻未提出當時這輛車無法行駛至190公里的實質證明。
本案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之違規案件,既然舉發違規的機關,能提出雷達測速儀檢定合格證書,來證明所使用的測速儀合法堪用,在民眾又未能提出有利的實質證明情況下,舉發的違規事實,應該予以尊重,故裁決所回覆應依規定裁罰。
如果民眾對裁決所的處分仍有異議,應檢具相關有利的舉證資料、訴訟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裁決所於收到法院移送民眾訴訟狀後,會就民眾所提出的事證,審查是否撤銷原本的處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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