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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0日 星期四
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2-12-20-12-金管會每日新聞-消費者如何取得保險業公開資訊-「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單一入口、資訊確實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2月19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2月20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宏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3616)申請廢止前經金管會101年6月20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27416號函同意該公司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00,000,000元、101年9月11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41121號函同意變更股數為8,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80,000,000元、延長募集期間3個月及變更發行價格等案,業經金管會廢止在案。
貳、核准貝萊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貝萊德世界礦業特別時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19)日核准貝萊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開放式「貝萊德世界礦業特別時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30億元,基金保管機構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本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3億元。
該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澳洲、加拿大、美國、南非、英國、墨西哥等各國之有價證券。
該基金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資於全球主要從事金屬、礦物、原物料之生產、探勘、開採、生產、提煉、儲存、運輸及行銷之相關中小型企業之股權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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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資金用途為供企業擴增生產能量之廠房貸款,得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計算
為配合政府提振國內投資,增進經濟發展動能政策,協助有實際設廠需求之企業順利取得貸款,金管會將於近日釋示銀行自今(101)年1月1日起承作資金用途為供企業擴增生產能量之廠房貸款,如借戶已檢附具體可行之購置或興建計畫,並依計畫使用貸款資金者,得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有關「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總餘額計算。
金管會表示,未來銀行辦理符合上述條件之廠房貸款,將不因其銀行法第72條之2比例瀕臨法定上限而受影響。另以目前全體本國銀行今年初至11月底所新增之銀行法第72條之2放款總餘額約新臺幣(以下同)3,958億元推估,銀行得回溯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計算之金額至少數百億元,可空出作其他銀行法第72條之2之放款,有效提升銀行放款動能。
金管會並表示,鑒於目前銀行不動產擔保放款比率仍屬偏高, 為健全銀行授信風險管理,仍將持續督導銀行確實依本會100年4月21日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1433號函規定,加強查核銀行法第72條之2有關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歸類正確性。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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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如何取得保險業公開資訊-「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單一入口、資訊確實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醒民眾,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2的規定,保險業應據實編製記載有關財務及業務事項的說明文件,提供大眾公開查閱,以消弭社會大眾與保險業間之資訊不對稱,保障消費者權益。
目前保險業依據「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已將其財務及業務事項說明文件登載於公司(處)網頁或以書面備置於總分支機構供公開查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及產、壽險公會網站亦彙整各家保險公司或所屬會員公司之資訊公開專區網址並提供超連結服務,俾消費者上網連結瀏覽。
今年度金管會為使社會大眾能經由單一入口網站瞭解保險業營運情形,加強資訊透明度,爰依據100年7月5日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自101年6月1日指定本會保險局「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為保險業公開資訊之揭露平台。
「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之網址為http://ins-info.ib.gov.tw/,保險局全球資訊網站首頁(http://www.ib.gov.tw)亦提供連結,消費者可經由「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取得全體保險業個別公司之基本資料及財業務概況,另提供彙整統計報表,便於民眾參考比較,降低消費者對保險業資訊不對稱問題,作為投保決策之參考。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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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研訂「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金管會表示,信用合作社目前共24家,為強化信用合作社財務及業務等資訊之揭露,並配合「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及「信用合作社採行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簡易標準法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之修正,爰參酌「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揭露事項,檢討修正本準則部分條文。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營業報告書」名稱為「致社員報告書」,並強化該報告書之內容。(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
二、修正理事、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資訊之揭露方式,信用合作社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但有本準則所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理事、監事及總經理之酬金。(修正條文第十條及附表三)
三、有關財務概況應記載之事項,修正財務分析之項目,並增訂成長率。(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及附表十)
四、有關風險管理事項,修正應分析評估之事項,並增訂應揭露面臨風險之相關因應措施。(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及附表十一至附表十四)
五、增訂應揭露履行社會責任情形、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修正條文第十六條及附表十五,增訂附表十六至附表十八)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暨相關附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7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暨相關附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用合作社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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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君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陳○○君作出處分,渠有違反行為時保險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核處罰鍰新臺幣30萬元整。
一、 裁罰時間:101年12月 18 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陳○○君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100年6月29日修正前保險法第163條第2項及第167條之1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陳君招攬推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美國國際投資人信託公司保險商品,核與行為時保險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不符,應依同法第167條之1規定裁處罰鍰;惟審酌陳君行為時尚為一名大學在校生,涉世未深,考量其教育程度、社會環境、個人經歷等具體情況,應係在不知法規之情形下誤觸法規,惟此不知尚非不可避免,爰有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所定,按其情節得減輕處罰之事由。又其於犯後坦承犯行,考量應受責難之程度、所生影響及所得利益等情事,爰依行政罰法第8條、第18條第1項及第3項後段規定,處以保險法第167條之1所定法定罰鍰最低額新臺幣90萬元之3分之1,即新臺幣30萬元。
五、 其他說明事項:案關違法行為發生於97年4月間,爰經依據行為時保險法處以行政罰。本會為促進保險市場秩序、維持保險市場安定,進而保障消費者,100年6月29日修正發布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故自修法後,是類違法情事將科以刑事罰則,金管會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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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第一上市(櫃)股票或第二上市(櫃)臺灣存託憑證前,應先評估風險並簽署風險預告書
投資人於交易前,應審慎評估自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於投資該有價證券、瞭解投資該有價證券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第一上市(櫃)及第二上市(櫃)公司係註冊地在外國的公司,受當地國之法令規範,其公司治理、會計準則、稅制等相關規定與我國規定,或有不同,且與我國企業之上市(櫃)標準、審查方式、資訊揭露、股東權益之保障及監理標準等,或存有差異,投資人應瞭解此特性及其可能之潛在風險。
二、投資人於投資第一上市(櫃)及第二上市(櫃)有價證券前,應瞭解發行機構,以及其所投資標的及市場之特性與風險,包括:投資標的之商品特性及於我國市場交易時之流動性風險、發行機構之財務業務風險、發行機構所在地之政治、經濟、社會變動、產業景氣循環變動、法令遵循等風險。
三、第一上市(櫃)有價證券簡稱之前二碼為「F-」者,表示每股面額為新臺幣十元;簡稱之前二碼為「F*」者,表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臺幣十元。
四、投資人如需瞭解外國發行公司相關財務業務資訊,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外國企業第一上市(櫃)專區及臺灣存託憑證專區查詢相關資訊,以作為投資決策之參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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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與財產保險業負責人業務聯繫會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今(18)日邀請財產保險業暨中華民國財產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舉行業務聯繫會議進行雙向溝通,聽取財產保險業者寶貴意見,將納為金管會未來制定政策之重要參考,充分達到與業者意見交流之目的,相當具有實質意義。
本次會議討論議題,包括「強化保險業公司治理」、「財產保險市場自律之落實與強化」及「開發新種商品滿足消費者多樣化保險需求」,會議中各財產保險業負責人發言踴躍,金管會對於與會人員提出之問題與建議均逐一回應,充分瞭解業者需求,並期許財產保險業者持續強化公司治理及市場自律,另藉由開創新種保險商品,擴大消費者保障範圍,以強化整體社會對於相關財產損失風險之承受程度。
產險業者並提出放寬將理賠服務及損害防阻業務等保險相關業務納入兩岸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之列、開放台灣產險公司得在大陸地區成立或合資共同設立損害防阻及風險管理顧問公司、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面臨之實務困難、投資標的因市價上升導致逾越法定限額規範,以及推動公共工程險保費改為合併列項、汽車保險實施收費出單制度及特別準備金提存等議題,金管會已於會中表達,若投資透明且有相關管理配套措施,將配合政府大陸政策及整體經濟情勢,適時調整放寬相關限制;另業者提出建議涉及其他機關部分,將適時與相關部會進行聯繫,協助業者解決實務困難,其他產險相關監理議題,本會將審慎研議後辦理及推動。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12
-----金管會與財產保險業負責人業務聯繫會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今(18)日邀請財產保險業暨中華民國財產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舉行業務聯繫會議進行雙向溝通,聽取財產保險業者寶貴意見,將納為金管會未來制定政策之重要參考,充分達到與業者意見交流之目的,相當具有實質意義。
本次會議討論議題,包括「強化保險業公司治理」、「財產保險市場自律之落實與強化」及「開發新種商品滿足消費者多樣化保險需求」,會議中各財產保險業負責人發言踴躍,金管會對於與會人員提出之問題與建議均逐一回應,充分瞭解業者需求,並期許財產保險業者持續強化公司治理及市場自律,另藉由開創新種保險商品,擴大消費者保障範圍,以強化整體社會對於相關財產損失風險之承受程度。
產險業者並提出放寬將理賠服務及損害防阻業務等保險相關業務納入兩岸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之列、開放台灣產險公司得在大陸地區成立或合資共同設立損害防阻及風險管理顧問公司、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面臨之實務困難、投資標的因市價上升導致逾越法定限額規範,以及推動公共工程險保費改為合併列項、汽車保險實施收費出單制度及特別準備金提存等議題,金管會已於會中表達,若投資透明且有相關管理配套措施,將配合政府大陸政策及整體經濟情勢,適時調整放寬相關限制;另業者提出建議涉及其他機關部分,將適時與相關部會進行聯繫,協助業者解決實務困難,其他產險相關監理議題,本會將審慎研議後辦理及推動。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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